借名购房:登记人离婚时配偶主张房屋为夫妻财产的法院裁决考量原告折价款流浪猫绊倒投喂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折价款320.50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3.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先生称:

-房屋系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为代人持有。原系T公司承租公房,因T公司债务问题,由王某思出资50万元借孙某先生之名购买承租权,后转卖给孙某先生的姐姐孙某慧、姐夫张某涛,房改时购房款由孙某慧支付,孙某先生未出资,整个过程原告知晓,非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交易价格正常,卖房款已给实际持有人。且原告此前多次诉讼均未获法庭支持。

-双方曾签署《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属王某思,虽王某思未签字,但夫妻双方签字应视为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二、法院查明事实

1.婚姻关系情况

钱某娟与孙某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2018年离婚。

-2007年2月15日,孙某先生与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3月18日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二号房屋。

4.房屋产权登记及后续交易情况

-2009年房改,孙某先生与T公司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孙某先生称购房款由孙某慧支付。2014年11月15日,孙某先生将房屋卖给李某旭,价格320万元,称已将房款给孙某慧。钱某娟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后撤诉。

三、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关键在于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原告可依被告擅自低价出售主张权益;若不属于,则原告诉求无据,需综合考量房屋出资、借名买房关系等因素判定。

2.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分析

-关键证据审查:孙某先生提交的2007年《协议书》虽王某思未签字,但明确了借名买房及出资情况,钱某娟在离婚诉讼谈话笔录中对签字说法前后矛盾且无合理解释,又不申请笔迹鉴定,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银行流水虽金额与购房款有差异,但王某思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王某思与孙某慧夫妇的买卖协议及收条等进一步说明房屋流转情况。

-综合判断:综合这些证据及法院核实情况,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由王某思购买承租权后转卖孙某慧,孙某先生仅为名义购买人,未实际出资和享有房屋权益,该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例表明在类似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留存与陈述的准确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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