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1.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的折价款320.50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3.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先生称:
-房屋系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为代人持有。原系T公司承租公房,因T公司债务问题,由王某思出资50万元借孙某先生之名购买承租权,后转卖给孙某先生的姐姐孙某慧、姐夫张某涛,房改时购房款由孙某慧支付,孙某先生未出资,整个过程原告知晓,非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交易价格正常,卖房款已给实际持有人。且原告此前多次诉讼均未获法庭支持。
-双方曾签署《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属王某思,虽王某思未签字,但夫妻双方签字应视为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二、法院查明事实
1.婚姻关系情况
钱某娟与孙某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2018年离婚。
-2007年2月15日,孙某先生与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3月18日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二号房屋。
4.房屋产权登记及后续交易情况
-2009年房改,孙某先生与T公司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孙某先生称购房款由孙某慧支付。2014年11月15日,孙某先生将房屋卖给李某旭,价格320万元,称已将房款给孙某慧。钱某娟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后撤诉。
三、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分析
1.核心争议焦点剖析
关键在于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原告可依被告擅自低价出售主张权益;若不属于,则原告诉求无据,需综合考量房屋出资、借名买房关系等因素判定。
2.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分析
-关键证据审查:孙某先生提交的2007年《协议书》虽王某思未签字,但明确了借名买房及出资情况,钱某娟在离婚诉讼谈话笔录中对签字说法前后矛盾且无合理解释,又不申请笔迹鉴定,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银行流水虽金额与购房款有差异,但王某思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王某思与孙某慧夫妇的买卖协议及收条等进一步说明房屋流转情况。
-综合判断:综合这些证据及法院核实情况,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由王某思购买承租权后转卖孙某慧,孙某先生仅为名义购买人,未实际出资和享有房屋权益,该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例表明在类似纠纷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留存与陈述的准确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