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20230522)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

《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于2023年5月22日由辽宁省司法厅、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司[2023]17号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规范辽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辽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二)提高辽宁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的年度考核时向所在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内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已经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次年不作修改的,视为备案;进行修改的,需重新备案。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向市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方式等。各市律师协会要将本市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情况在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低保户、孤寡老人、未成年人、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或者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法律服务事项,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应按照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80%,酌情减免律师服务收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辽宁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2.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3.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4.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5.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

四、健全辽宁律师收费管理制度

(八)切实规范辽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服务收费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利用服务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利用服务收费开展违法活动。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九)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白条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辽宁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不进行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或违规修改服务标准,或不进行公示及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市司法局每年对不少于5%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三)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律师协会在省司法厅指导下,制定《辽宁省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辽宁省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示范文本》《辽宁省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律师风险代理书面告知书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等,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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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修订)一、修订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重新调整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 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https://wenku.baidu.com/view/4dc34161bd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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