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推送是转发上海高院关于金融案件的白皮书。2020年全年,上海法院一审受理保险类纠纷涉诉金额合计约7.11亿元。
全市法院2020年共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276件,同比下降3.8%,占全市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1.27%。
2020年,是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之年,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在全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肆虐背景下,上海首次跃居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前三位,基本实现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上海法院在金融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工作大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法院职责,充分发挥裁判功能,依法平等保护各方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和规范金融创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和保障金融改革,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9,258件,同比下降6.91%;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8,871件,同比下降6.53%,结案率为99.78%(图一)。案件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卡纠纷数量大幅下降。除银行卡案件外,其他金融商事案件的收案数为73,651件,同比上升49.94%。
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1,912件,同比下降4.16%(图二),审结二审案件1,912件。
(二)收案标的金额情况
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有所下降,为人民币1,806.04亿元(以下币种相同),同比下降18.58%(图三)。
案件标的额居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50.97亿元,同比下降15.89%,占标的总额的36.0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13亿元,同比下降17.49%,占标的总额的10.80%;银行卡纠纷162.14亿元,同比下降37.18%,占标的总额的8.97%。其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类型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101.03亿元,营业信托纠纷96.58亿元,股权转让纠纷43.27亿元,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9.08亿元,保证合同纠纷38.13亿元。部分传统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比重有所下降,其中票据类纠纷16.10亿元,保险类纠纷7.11亿元(图四)。
结案方式上,2020年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为30.17%,同比上升近9.51%,二审案件调撤率为9.26%,同比下降4.22%。一审案件上诉率为1.07%,同比上升0.03%。二审案件改发率为5.02%,低于全市法院平均改发率3.02个百分点。全市法院金融商事案件的申诉率为0.08%,与去年基本持平。
(三)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2020年全市法院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是银行卡纠纷105,607件,同比下降35.8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2,970件,同比上升58.0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8,241件,同比上升65.9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243件,同比上升7.6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276件,同比下降3.8%。上述五类案件分别占全市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58.91%、23.97%、10.17%、1.8%、1.27%,合计占比达96.12%(图五)。
二、金融商事案件特点
(一)金融审判支持和规范金融创新活动的功能进一步提升
二是传统金融领域产生新类型纠纷。例如,在一例互联网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明确了网络投保中明确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将互联网保险这一金融商品和服务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体系之中。在一起涉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对赌纠纷中,法院重点考量对赌的主体、内容及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就对赌协议效力作出认定。
(二)融资渠道和结构持续变化引发新型、疑难、复杂问题持续显现
随着社会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融资渠道的不断丰富,除传统银行贷款业务外,融资租赁、保理、信托、质押式证券回购等融资渠道以及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在融资市场领域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例如,2020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分别增长58.05%、65.93%、7.63%,案件数量仅次于银行卡纠纷,分列第二至第四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名为租赁,实为借贷”违规从事借贷业务的问题仍然存在,租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新类型融资租赁物的范围界定等引发争议。保理方面,随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模逐渐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涉案保理公司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涉及以虚假应收账款作为保理标的、保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等争议问题。2020年,上海法院还受理了72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涉及信托公司违背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信托公司的清算义务、信托公司对外作出“刚性兑付”承诺的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此外,上海法院受理了多起企业债券违约案件,此类案件金额较高,涉及投资者众多,市场影响较大。
(三)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领域的金融纠纷涉众性特点日益突显
(四)金融案件涉外因素增加对适用国际规则和惯例提出更高要求
(五)司法科技赋能助推金融审判机制深度革新
三、金融商事案件趋势研判
(一)金融市场持续深化改革将带来更多新类型金融纠纷
(二)金融扩大开放对司法理念和审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法院对金融案件的裁判是否具有国际化视野是衡量我国金融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国际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部分交易模式源自境外的金融产品将逐步进入国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将带来大量成熟市场的经验、规则和国际交易惯例,在规范交易主体行为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也将使金融纠纷的管辖制度、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发生深刻变化。面对新挑战,上海高院发布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着力构建符合新形势需求的金融司法体制机制,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提升金融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化解涉外金融纠纷,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大局职能。
(三)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呼吁以统一司法促进形成统一市场
推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审判建立主体合理预期、促进市场规则形成的重要体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台的法律,《民法典》对金融领域的影响是结构性、系统性的,又是全面、深远的。《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金融市场的法治需求,例如在合同编设立保理合同一章、规定非典型担保合同以及出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等。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金融机构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典动产担保规则,推动登记的统一和规范化,正确理解效力顺位规则等需求将不断增强。新法与旧法之间、民事一般法与金融特别法之间、裁判结论与监管目标之间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司法建议情况
2020年,上海法院共发出金融类司法建议27份,收到有效反馈意见17份,反馈率为62.96%。上述司法建议从具体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出发,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发送对象分布
近年来,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行业是法院发送司法建议较多的金融领域。2020年上海法院发出的金融类司法建议涉及融资租赁业12份,银行业8份,保险业5份,证券业与互联网金融领域各1份。(图六)
(二)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1.诉讼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在对部分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送达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约定诉讼文书送达条款还需进一步推广,部分金融机构即使约定了送达条款,但填写的联系地址存在重复或不确切之处。二是部分合同中的送达条款为格式条款,字体较小,且无加粗加黑显示,难以引起合同相对方的充分注意。三是部分合同中的送达条款所在页与签字页未在同一页,且合同并未装订成册,合同相对方是否实际知悉并同意引发争议。法院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订立时应明确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明确法律责任,大力推广电子方式送达,对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应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并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
2.业务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3.风险防控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三)司法建议反馈情况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上海要努力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打造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法治环境,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共同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共同努力,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
我国对外开放已进入由商品、要素流动转变为以规则、制度开放为基础的新阶段,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等特点。为推动上海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增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和辐射力,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衔接是金融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理论界、实务界和金融业界要聚合力量,深入研究国际市场的交易惯例、监管规则和司法成果,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金融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监管部门在稳步放开跨境投融资限制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制度规则的深层次对接,不断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金融机构要以金融科技为支撑,重点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提升产业与金融能级,构造与国际组织、境外机构的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各项措施
防范金融风险是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的共同职责,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搭建金融信息大数据平台,及时警示和预防金融风险,协同处置重大风险事件。金融监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在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给予金融创新合理的生长空间,推进“监管沙盒”等举措保障金融科技创新,助力上海金融科技竞争力提升。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我国经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对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制度,并严格按照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销售相应金融产品。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提供特定金融服务或签订服务合同之时,应充分告知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的内容、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依法履行适当性义务。同时,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与安全。同时,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力度,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程度的受众采取合适的宣传、教育方式。
(四)进一步加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发生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应就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多元解纷机制金融领域全覆盖。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进金融专业调解组织入驻平台。积极推动先行调解、诉前调解机制,健全委托、委派调解机制,切实提高专业调解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比重。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此外,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
如您对本文有任何建议或疑问,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兰迪融法保团队
金融与保险业务是兰迪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旨在为中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具体涵盖保险与再保险等专业领域。目前兰迪的保险法律服务团队由国内外领先的专业律师组成,均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该团队精通中英等多种语言且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包括具有复合学科背景的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外聘公估顾问等资深专业人员。大部分律师曾在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从事实务工作,目前仍然担任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数十篇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