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农、林、渔案件;
2.涉及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案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除婚姻家庭类纠纷外,争议标的金额300万以上的民事案件;
7.民事公益诉讼及其他新类型案件;
8.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副局(镇)级以上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或一方当事人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民事案件;
9.一般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10.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1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
12.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3.外地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14.其他需要由民一庭审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应由民四庭审理的除外。
(二)民二庭审理下列民商事案件
1.原由周巷法庭受理的辖庵东镇、杭州湾新区的民商事案件;
2.原由民三庭受理的涉杭州湾新区的商事案件;
3.原由民四庭受理的发生在杭州湾新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三)民三庭审理下列案件
1.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2.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额400万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庵东镇、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由民二庭受理);
4.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上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商事案件(庵东镇、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由民二庭受理);
5.公司诉讼案件;
6.其他需由民三庭审理的商事案件。
(四)民四庭审理下列民事案件
1.事故发生地在浒山街道、白沙路街道、古塘街道、宗汉街道、坎墩街道、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队印章为“慈溪市交警大队(1)”、“慈溪市交警大队(2)”、“高速宁波交警支队二大队”、“高速宁波交警支队五大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3.立案审查时发现需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5.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6.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需民四庭审理的案件。
(五)金融审判庭审理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上的金融借款案件(庵东镇、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由民二庭受理);
2.原告为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主债务人住所地在浒山法庭辖区范围内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证券、期货、信用证、信用卡纠纷案件;
4票据纠纷案件;
5.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等保险纠纷案件;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商事案件;
7.破产案件;
8.其他需由金融审判庭审理的商事案件。
(六)未成年庭
1.办理被告人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有未成人的案件;
2.办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或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权益的民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除外);
3.办理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或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权益的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庭
1.审理除机关各业务庭办理的案件外属本法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侵权类案件按侵权行为地确定承办法庭);
浒山法庭:白沙路街道、古塘街道、宗汉街道、坎墩街道、浒山街道、崇寿镇、匡堰镇、横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