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怎么认识,认识在借贷发生前/后?
3.出借人从事的工作和收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4.借款人从事的工作和收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管辖】,是否已婚,配偶是否签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5.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主张用途/实际用途】
6.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是否约定管辖?
7.双方是否签订收条、欠条?
8.若无借款合同、收条、收据,关于借款性质达成合意的沟通痕迹有哪些?(VS赠与VS委托理财VS合伙协议VS结算型借贷)
9.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率?利率是多少?【借期利率】
10.双方是否约定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诉讼时效】?
11.出借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借款的?
①付款形式,付款日期,付款账户,收款账户,金额?
12..出借资金后借款人是否还款?还款金额是多少?
14.双方是否约定担保?是否有抵押财产?
15.近年有无向其他主体出借款项?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
16.借款期限,借款人是否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
问:现予以法律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干扰立案秩序,经查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或涉及非法集资、套路贷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知晓并坚持起诉?
答:我已经知晓,坚持进行诉讼,愿意承担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无误请签字确认。
答: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致,没有遗漏差错,确认无误。
【逐页签名捺印】
02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见问题
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结算型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系挂名在两个公司的情况下,分别以各自挂名的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后以借条形式结算,但是对方当事人在某一次的结算欠条中将名字的“朋”字写成“鹏”字,但是恰好我们有两个版本签名,加之对方当事人当庭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在法官的追问下又承认,给法官留下了毕竟差的印象。
借条中原告的名字存在错别字,或者原告身份证号存在1-2位的错误,怎么办?
如果原告实际持有借条,并且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以推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结合其他辅助信息证据增强关联性和证明力。
根据法院裁判规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不保护不是自有资金的利息。如果不是自有资金,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不会获得支持,借款合同同样无效,合同无效的结果是仅返还本金部分。
曾有案例中出借人的出借款项系信用卡刷卡套现取得,最终法官在审理中没有支持这部分借款的利息。
如果足够认定为借贷关系,但是未约定利息,并且未约定借款期限,如何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并且约定了借款期限,如何计算利息?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
如果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但是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何计算违约金?
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利息一定优先以约定为准吗?
不完全是。
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24%以下的利息部分,可以获得法院支持;24%-36%之间的利息部分,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36%以上的利息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来说,是法律不保护不积极履行自身权利的人。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3年,在借款、债权到期之后的3年中,具有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如果存在3年内催要欠款的证据,一般被告很难通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