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父母共同房产赠与,法院驳回其他子女合同无效诉求原告遗嘱赠与合同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聚焦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背后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变迁与房产权益纠葛。李阳作为原告,认为母亲王芳在父亲李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宇,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进而引发诉讼。李明经历多次婚姻,家庭结构复杂,各成员对该房产的归属存在不同主张,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增加。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脉络

李明与赵红于1953年喜结连理,婚后育有李悦、李阳、李玲三个子女。1988年,赵红因病离世。次年,李明与孙莉再婚,然而这段婚姻于1992年经西城法院判决画上句号。1994年,李明与王芳携手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后并无子女。王芳在与李明结婚前,育有一子张宇和一女张悦。2020年6月24日,李明不幸去世。

(二)房产购置详情

1983年,王芳前夫张建国去世后,单位出于照顾家庭的目的,分配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1996年10月25日,王芳向单位提交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的申请,家庭人口显示为3人。12月,单位出具购房人单位证明,表明王芳自1955年参加工作,工龄达41年。自1996年起,王芳陆续缴纳购房预付款及房款,1998年8月1日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于1999年3月22日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三)赠与行为及纠纷产生

2016年8月17日,王芳与张宇签订《赠与合同》,王芳将该房屋赠与张宇,作为其个人财产。8月31日,二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转移登记,9月3日房屋登记至张宇名下。李明去世后,李阳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李明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芳私自赠与的行为在李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各方主张

(一)原告主张

李阳坚称涉案房屋为李明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芳在李明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将房产赠与张宇,此赠与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二)被告主张

被告王芳与张宇辩称,该房产源于张建国1983年去世后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虽登记在王芳名下,但实际费用包括过户费用均由张宇承担。

2015年李明生病期间,曾留有遗嘱处分个人名下财产,同时与王芳达成口头约定,王芳名下财产由其自行处理。基于此,2016年王芳将房产过户给张宇,双方实则为借名买房关系,通过赠与完成产权变更。

此外,李明在2018年的第二份遗嘱中,未涉及本案所涉房产,二被告认为这表明双方达成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共识,李明认同了王芳的过户行为。

(三)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李悦认同李阳的观点,认为案涉房屋是李明与王芳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去世后,王芳私自过户房屋的行为涉嫌隐匿财产,因此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四、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情况

(一)法院查明的事实

明确了房屋购买过程中的申请、缴费、合同签订及产权登记等关键节点与事实。

(二)证据情况

被告证据:

提供“关于张建国死亡善后问题的处理决定”及证明,用以证明房屋为张建国单位给予家人的福利分房,依房改政策可登记在王芳或其子女名下,且仅使用了王芳工龄。

提交证明信、书面证人证言、结婚证、物业费发票、供暖费结算证明、电器发票及订单截图等,试图证明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张宇一家居住使用。

出示李明的遗嘱,证明2016年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张宇经过李明认可,因其遗嘱未涉及该房产。

原告及第三人质证:李阳及李悦对被告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房屋登记在王芳名下且购买时王芳已与李明结婚,即便只用了王芳工龄,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指出部分证据如物业费发票及供暖费结清证明并非针对案涉房屋,且遗嘱未涉及本案房屋处置,不能表明李明认同赠与行为。

五、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一)证据策略与运用

居住使用证据的强化:提交房屋长期由张宇一家居住使用的系列证据,如证明信、书面证人证言、各类费用发票等,虽部分证据遭质疑,但整体上增强了借名买房及张宇对房屋实际权益的可信度,侧面印证赠与行为并非无端发生。

遗嘱证据的精准解读:抓住李明两份遗嘱均未涉及涉案房屋这一要点,合理推断李明对房屋赠与行为的默许或认可态度。通过对遗嘱内容的精准解读,反驳原告主张的李明不知情观点,在证据层面占据优势。

(二)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与论证

(三)庭审应对与策略运用

清晰陈述与逻辑引导:庭审中,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陈述案件事实与主张,将家庭约定、遗嘱情况、房屋居住使用等关键因素有机结合,形成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通过这种方式,引导法官全面、准确地理解案件全貌,为法官做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奠定基础。

七、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

应对证据质疑的准备:提前预判对方可能对证据提出的质疑,并准备充分的应对方案。对于证据存在的瑕疵或可能引发的争议,要提前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在本案中,面对原告对部分证据关联性的质疑,若能提前准备更充分的补充证据或详细说明,将进一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二)法律关系分析的深度与灵活性

灵活结合实际情况: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孤立地看待法律条文,要将其与案件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家庭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购房及赠与的具体背景等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论证。在今后办案中,要更加注重对案件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使法律分析更贴合案件事实,增强说服力。

(三)庭审技巧与沟通能力的提升

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庭审过程中,要迅速准确地抓住案件焦点,避免被无关观点或细节干扰。在本案中,始终围绕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李明是否知情这一核心焦点展开辩论,使法官能够清晰把握案件关键,提高庭审效率与效果。

强化沟通与表达能力:注重与法官的有效沟通,以清晰、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观点,避免冗长复杂或模糊不清的陈述。在庭审前,精心准备辩论提纲,确保在庭审中能够针对对方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增强自身观点的逻辑性与说服力。此外,要注意语言表达的语气与态度,保持专业、客观、理性,给法官留下良好印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地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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