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法律范例6篇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学理概念及其在中国的界定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学理概念的界定

从学理上讲,法律的经济分析又称为法律经济学,其主要作用在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由于这门学科是由经济学和法理学两大学科相互融合的新型课程,因此归类到边缘学科的范畴。要对法律经济学进行界定,需从两方面入手,其一,从经济学角度讲,法律的经济分析属于经济学的拓展分支;其二,从法理上讲,法律经济学通过不同的视角,对法律进行了更加透彻的观察和研究,从而形成了法理学领域的新型流派。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概念在中国的界定

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概念是由国外引进,可是,国外的专家学者对其具体概念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在引进这一概念时难免受到一些影响。但是,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状态,与国外理论和概念相结合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经济分析体系概念,由以下四点形成:

第一,它是一种研究方法。由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导致了经济学研究方法对法律分析的同样适用。因此,经济学适用于法律的分析方法之本质是研究方法的优越性。

第二,它是一个交叉学科。之所以产生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门学科,是因为人们经常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的结果。因此,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处于法理学和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第三,它属于经济学范畴。在早期,经济学的众多学者就已经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归为经济学的一个旁枝,从而纳入经济学范畴。

第四,它属于法学范畴。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虽然运用经济学研究方法和手段,但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中国运用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有通过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才能理清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理论与实践、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之缺陷与局限

1.可能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经济分析中,理性假设可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但是对于法律却不适用。建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行为准则,增强做事的可预测性,提高对合法性的认识。如果完全引用经济学分析,就有可能导致人们的日常规范随着价格波动变化,对于相同的行为做出不同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判断的公平性。

2.有时会将问题理论化

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运用到法律问题中就不能仅仅满足于表面的形式,因为法律问题涉及到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和社会活动规则,必须从现实考虑出发,并非依靠纯粹的理论体系就能够解决。

3.范围难以确定

在学理界一直有两个相反的问题。第一,自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创始以来,就涵盖了整个法律体系,几乎涉及到法律的各个部门,这很可能导致一些法律领域无法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解释。第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某些领域视角过于狭隘,过于追求“法律中心主义”不能自拔。以上两种问题充分说明了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围很难确定,两个问题也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要解决法律范围问题,就必须确立合适的价值取向。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中国运用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无法避免的缺陷和局限,我们通过引入中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得出其在中国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运用于中国的法律界研究工作,但是,由于其过于理性的方式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逐渐多了起来。中国的法律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传统的细想、道德、伦理、信仰等各个方面,这些因素本身就带有很多感彩,很难完全用过于理性的经济分析法去判断。

2.理论多于务实。在我国,法律的经济分析长期处于一种理论研究的位置,对于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太大意义。就像一个花盆,摆在那里很漂亮,但是没有具体左右,是一个完全可有可无的东西,法律的经济分析同样如此,这些年很多学者花费大量经历研究,但是对于服务社会很难做出具体贡献,这也是近些年人们批评它“华而不实”的重要依据。

3.缺少定量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法能够更加客观、真实的诠释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

4.尚未理清其分析范围。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公认的定论,在我国同样如此,我国还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对其确切的范围无法确定,导致在实际运用中经常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

三、针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中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根据上文所述问题,可参照以下观点提出解决办法。

(一)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理性假设导致的不确定性问题解决办法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理性假设和现实情况经常发生冲突,为了防止过于理性而产生的不公平性,可以效仿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根据实际情况加入“感性”因素,一方面由理性法律做后盾,另一方面根据事物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既提高了法律的确定性,也防止了“过分理性”的发生。

(二)关于理论多于务实的解决办法

由于我国法学界深受注释法学的影响,因此对法律条文的合理性通常依靠单纯的逻辑角度评价,一旦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就会产生很多实际性问题。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理清,注重法律的务实操作。

(三)关于缺少定量分析方法问题的解决

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学研究通常比较重视言辞,而忽视了数据的重要性,其产生的结果就是定量分析方法的低落。因此要消除偏见,提倡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

(四)关于如何理清法律的经济分析之范围

根据我国目前法理界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宪法及部门法;第二,反垄断法和政府规制问题;第三,法规和具有约束力及规范性的政策。对于前两个方面,可以纳入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围,后者等我国理论更加成熟后可以考虑纳入分析范围。

参考文献:

[1]张玲燕.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探析[J].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五卷),2009(5):667-668.

关键词经济法律诉讼解决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经济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好处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会遇到经济纠纷的问题。社会存在就会有纠纷,解决好纠纷是社会的内在需要,也是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保证。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如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下的协商和解,可以借助第三方进行调解、仲裁和行政决定等,但是总的来说就是概括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模式。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目前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的非诉讼向现代的诉讼转变时期,不管哪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其本身的特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种经济纠纷解决模式对于解决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经济纠纷有着独特的作用。

一、诉讼解决模式

(一)诉讼解决模式的定义。

诉讼解决方式一般指就是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诉讼运行整套系统,具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它包括了若干具体的诉讼制度如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民事诉讼制度是运用体制的概念从宏观的角度阐释民事诉讼制度,以逻辑演绎为出发点,从整体和宏观方面把握民事诉讼的运行。

(二)对诉讼解决模式的客观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纷繁复杂,人们的各种观念也在发生改变。诉讼解决是一把尺子量天下,它是执法者依据法律,注重争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统一,强调解决程序的公正性及结果的客观性,体现的是法律公正。诉讼解决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客观性、可执行性等优点,但也存在程序繁琐、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总的来说,诉讼是“赢家通吃”。

(三)诉讼解决的基本模式。

用民事诉讼解决经济纠纷有基本的模式,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非诉讼解决模式。不同的人对一样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认识存在差异性,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对民事诉讼体制特定有着直接的影响。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基本的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而在这些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群中,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

二、非诉讼解决模式

(一)非诉讼解决模式的定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又称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程序的总称。从它的名字可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解决纠纷时不用经过法定机构或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是直接就有关争议的事项进行自我协商或私下调解,达到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二)对非诉讼解决模式的客观认识。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因其博大精深的文化和宽容的人性美而屹立于世界前列。因此,对于经济纠纷,我们一直采取调解的态度,强调平等协商往往会收到良好效果,这也被被誉为“东方经验”。非诉讼模式突出双方的意志,具有自愿和民间的性质。它是通过协商及律师调解来解决纠纷,并无法律程序的约束。非诉讼模式具有随意性且缺乏强制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主性、非对抗性、相互妥协性、经济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非诉讼是“各有所得”。

(三)非诉讼解决模式的构建。

目前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缺少前置性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基于这一缺点,在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过程中,应该先完善非诉讼解决的调解制度;仲裁是一种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解决制度,它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因此我们在构建非诉讼解决模式时要合理利用仲裁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此外,非诉讼解决模式还有和解这一方式,任何一种方法都有相应的运用,我们要善于利用方法的特点来解决问题,因此在构建非诉讼解决模式时还要肯定和积极运用和解制度。

三、总结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存在“上法庭”的多,非诉讼解决的少。现在经济纠纷案件在增加但是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对于不同的经济纠纷类型和严重程度我们要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不能一味的只遵循某种方式或用一种方法。诉讼解决模式和非诉讼解决模式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法治国家,我们可以通过经济立法来规范经济行为,通过强化法律的可诉性来解决经济纠纷;但是中国又是一个和平发展和友好和谐的国家,在对待纠纷上,协商、调解、仲裁这三种方式还是起到很大作用的,我们在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也是这几种方式。不管我们运用哪种方法解决经济纠纷问题,都要以维护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作者:江山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白冬.论经济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模式[J].现代财经.2005,2,25:70-73.

[2]周晓唯,胡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法经济学分析.制度经济学研究[J].2003,1:126-144.

一、坚持“先刑后民”是严肃执法的需要,既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要求和做法

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刑事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首先是树立大局观念,公、检、法三机关应统一认识,统一协调,不要各自为政,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任务,要克服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格依法办事。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来处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的刑民交织的案件。

(一)关于立案问题。对于当事人以民事(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审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受理了,而公安、检察机关也作了经济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主动与公安、检察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政法委协调,以保障执法的统一和严肃。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两院一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称送的通知,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关于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民事案件,发现有刑事犯罪事实的处理问题。在这个阶段由于涉及到两个审级、两种情况(两个审级是一审和二审,两种情况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和部分涉及犯罪),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在一审阶段不需要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只要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即可;有的认为在二审阶段为避免当事人讼累,不应中止审理,可终审裁决后,再将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笔者认为,不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发现刑事犯罪事实,也不论是全案事实涉及犯罪,还是部分事实涉及犯罪,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都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侦查,如果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必须在刑事判决确定之后再恢复审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侦查阶段继续审理民事部分,因为刑事判决的结果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或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答复后,可继续按民事案件审理。

(三)关于人民法院已按民事案件审结,但有关部门又认为是刑事案件,并且有立案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正开始立案侦查的问题。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变。如果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与事判决确定的损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决不变,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进行表述。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有变化,而导致原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方面错误的,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裁判,依法再审。在刑事判决未确定前一般不要撤销已作出的民事判决,因为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造成工作被动,即使作出有罪判决,由于先撤销民事裁判,势必造成民事责任空档,以及两种不同诉讼程序与审级不同的冲突等问题。

[关健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财产犯罪辨析

女企业家兰州赢得官司青岛被判无期引发争论。四五年前签下几份合同,甘肃女子乔红霞在甘肃两级法院打赢了与青岛澳柯玛公司间的经济纠纷案,争到了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然而两年后,乔红霞在青岛中级法院被指控变造、伪造这些合同,以刑事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笔者下文将予以探讨:

一、经济犯罪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活、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笔者赞同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纠纷概念和财产犯罪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活动中,各民商事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因而经济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经济犯罪是须要制裁的犯罪行为,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是损失的赔偿;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当事人不愿提讼,法院都不得主动介入。这与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着最大差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等多种受案渠道,而且还明确了不允许有不作为及放纵犯罪渎职行为发生。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作为民法我们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于是刑法具有补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补充性。

财产犯罪指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毁灭公私财产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活经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三、经济犯罪区别于经济纠纷、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该类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该类犯罪显要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该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大部分是经济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4)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实践中某种行为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区分的事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解决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公安部曾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过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

有些案件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本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害方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违背案件的事实,想方设法将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报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保护意识方法的匮乏,可能当作民商事纠纷案件来提讼。

例:乔红霞案件:乔红霞,今年37岁,甘肃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间,乔红霞以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货款600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3月,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行为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如普通欺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要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还是在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不同。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些劳务诈骗虽然也签订了劳务合同,从客体和客观方面去分析,应定诈骗犯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然经济纠纷与财产犯罪的区别也是通过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张某购买了李某的水泥,张以水泥质量问题为由,欠下李某水泥货款14.2万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时许,双方在某茶楼协商未成,李某不顾张某阻拦将张某本田轿车开走。该案应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公安机关应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罪必须要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债权人占据债务人的汽车,其目的是为了索债,其客观目的不是为了占有其财产。实践中同类事情很多,债权人往往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对此,一些基层办案单位在接到报案后,对其应如何处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认为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有的却立了案。

[1]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高铭喧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一、什么是经济司法

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构和一些相应的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司法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作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经济司法、行政司法。经济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保证经济法规实现的执法活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执法活动。同这种执法活动紧密相联系的律师工作,公证机关的公证业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关的仲裁也都是经济司法的组成部分。

二、经济司法的任务

三、经济司法的原到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优化措施

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以现代化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作为支撑,而经济管理工作作为企业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应该与时俱进的进行适当调整,增强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凸显经济管理的价值,有效促进现代企业在新时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因此针对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型问题,十分有必要积极探索相应的优化管理措施,进而逐步改善管理现状,促使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为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我国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发现企业开展现代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整体管理工作不理想,经济管理的作用无法得到全面发挥,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具体来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面的问题

对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如“君子协议”问题的出现影响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审查相对忽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条款缺乏完善性、文字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现象严重等等,对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不利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1]。

(二)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方面的问题

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问题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这一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统重视,对新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开展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和劳动仲裁关系的处理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因此在此影响下,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积极探索问题解决措施,为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缺乏对工商法律事务的应有重视

企业的所有工商法律事务工作都属于经济管理工作的范畴,在探索经济管理工作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保证工作成效。但是在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工商法律事务相对复杂、繁琐,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极易忽视一些问题,并且缺乏对其的应有重视,导致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对经济管理效益的获取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应该全面加强对工商法律工作的重视,突出工商法律事务工作的全面性,凸显工商法律事务工作的价值[3]。

二、新时期背景下全面加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者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新时期背景下必须积极探索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创新的措施,突出企业经济管理的现代性特征,全面推进企业在新时期获得持续稳定发展,逐步推进企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案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质量会对经济管理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应该全面认识到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案,有效规避管理不当问题的出现。具体来说,经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该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自身书面合同意识,并且在工作中全面审查合同主体资信情况,保证能够对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查工作作出客观的判断。同时对签订合同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条款和制度等加以完善,针对部分不合法内容、信息完备内容以及表述不准确内容等进行全面处理,增强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支持。此外,也应该认识到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查也会出现部分前后矛盾和文字遗漏等情况,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也应该加强对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视,保证合同质量,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效[4]。

(二)合理处理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问题

在现代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纠纷和仲裁处理都是关键性的工作,只有处理好经济纠纷和仲裁工作,才能够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为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在遇到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问题后,应该在全面分析实际情况后有选择性的开展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证能够针对不同经济纠纷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处理效果。同时,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经验,应激处理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工作中应该开展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式,逐步积累新员工的工作经验,将员工培养成为高素质人才,为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唯有如此,在经济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处理措施后,才能够取得良好的处理结果,为企业现代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和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高效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5]。

(三)全面优化工商法律事务工作

由于工商法律事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要想保证工作质量,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工商法律事务进行优化创新,对工商法律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处理,切实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企业在开展工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外来律师和企业律师在企业中开展法律体检工作,为工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增强经济管理工作实际效果[6]。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争取工商部门的支持,让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企业中开展专题讲座,让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学习现代化管理理念,促进企业取得更好的工商法律事务成效,为企业经济发展创造相对稳定的条件。如张家口市现代企业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为了取得良好的工商法律工作成效,就加强与张家口工商的联系和合作,邀请工商部门为企业工商法律事务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进而在企业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工商法律事务取得了更好的发展成效。可见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工商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全面优化也是较为重要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重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活动对现代企业的建设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并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创新,才能够突出经济管理工作的现代性,真正促使经济管理工作能够为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发展而服务,促进企业在新时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稳定发展.

[1]罗娟.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企业导报,2015(15):48-48,42.

[2]梁娟.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4(16):82.

[3]杨媛媛.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6(1):17.

[4]沈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6(17):111.

[5]杨永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大科技,2016(29):244-245.

THE END
1.经济纠纷怎么处理导读:经济纠纷处理途径多样,协商是首选,双方交流找共赢办法;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促进和解;调解无果可申请仲裁,裁决具法律效力。金额大或情况复杂可起诉,起诉要准备充足证据。处理纠纷全程要保留证据,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及时行使权利,多了解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64365.com/zs/3825730.aspx
2.经济纠纷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方式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的,则应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1921649.html
3.什么是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关于什么是经济纠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经济纠纷 1、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当事人双方https://m.66law.cn/laws/1700562.aspx
4.民事上的经济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律师普法民事上的经济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普法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https://www.110ask.com/tuwen/12699208894809507134.html
5.通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市场主体,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450739
6.经济纠纷怎么处理最快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来说,最快的处理方式,非协商莫属,双方能协商成功问题就解决了。但如果协商不成呢?你的第一选择是不是去法院打官司?除了上法院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你可以选择去仲裁委,双方坐在“会议室”内轻松“谈判”,并且“一裁终局”,简单快捷,这种方式叫“仲裁http://www.bangronglaw.com/archives-479-1.html
7.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有我方承担.doc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有我方承担篇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于石湾小区到石油煤建道路畅通 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协议 甲方:达州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宣汉县国峰建筑工程公司 肖玉国、程依仁、刘跃明 (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紧邻甲方达州市新纪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的石小区到石油煤建、水塔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706/120716260.shtm
8.经济纠纷立案标准是什么?经济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经济纠纷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额在50元以上就可以起诉。这并不是说50元以下就不能起诉,1元甚至1毛钱都可以起诉,法律并没有禁止,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从支出与收益上来看,超过50元以上再起诉,更合算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https://www.maxlaw.cn/n/20220803/10496460229021.shtml
9.发生民事经济纠纷怎么处理民法典实践中,如果发生民事经济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判决处理的。那么,发生民事经济纠纷怎么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发生民事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出现民事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https://www.lawtime.cn/minfadian/a39687.html
10.经济纠纷处理法律依据问题描述:经济纠纷处理法律依据 经济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损失赔偿法》等。在经济纠纷处理中,一般先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解决,如果合同无法解决问题,则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https://www.fabao365.com/jiufen/q-110311.html
11.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免费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刑事类案件。目前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为多家企业在投资、对外贸易、日常运营以及纠纷解决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处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法律案件 郝华君律师具有很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以诚信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企业及当事人提供法律服http://www.yingqilawyer.com/product/9/
12.经济法诉讼(精选十篇)因此经济诉讼可以认为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第三, “经济法诉讼”说, 认为并没有必要单独确定经济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主要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机制, 再以一些带有经济法特点特殊制度作为补充即可;第四, “独立经济诉讼”说, 认为经济法诉讼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存在;第五, “公益诉讼”说, 认为经济诉讼实质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ry0jpq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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