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本文特就《条例》进行解读。
一、源头化解纠纷,矛盾解决在“诉”外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一切都有源头,从源头上完成治理,促进源头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矛盾纠纷无处不在,遇到矛盾纠纷该从何下手,该怎么解决呢?诉讼是化解纠纷的一道非常重要的司法防线,但一定不是最好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如此巨额的诉讼案件量使得法院无法喘息,而将矛盾纠纷进行多元化解才可能真的实现纠纷的彻底化解。
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而本次《条例》的出台,确实把源头治理放到了条文当中,有利于进一步合理配置解纷资源,推动非诉解纷途径协同发展,形成联动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专门开辟了矛盾纠纷预防这一章,将源头预防工作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强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条例》明确表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坚持非诉优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也鼓励律师引导非诉化解。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责任。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各责任主体发现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条例》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应当先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二、大调解格局之下,商事调解迎来新机遇
在争议解决中,诉讼、仲裁、调解是三驾马车。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可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本身具有灵活、高效等特点,如通过调解案结事了,真正实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相统一,确实定纷止争,调解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原来我国主要的调解方式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大类,商事调解不属于这三大类,是一种新类型的调解。而且,商事调解凭借其优势可以把各种资源、行业的专家、律师、退休法官等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集中到这个平台上来,这是其他调解方式所不具备的。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和创新创业的热土,商事主体数量持续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随着商企数量迅猛增长和跨境商贸活动的频繁开展,深圳商事纠纷和跨境商事争端数量也逐渐攀升,企业对解决商事争议的诉求日益突出。
在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下,商事争端处理机制的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方式中,商事调解是最有活力、最有挑战、最有魅力的机制之一,具备高效便捷、低成本、保密性好、程序灵活等特点。2019年8月,《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中国成为首批签署国,商事调解工作已随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深圳此次地方立法即是秉持着多元纠纷化解的视角,深度考察阻碍商事调解发展的痛点问题,为商事调解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圳商事调解组织异彩绽放,调解市场化收费可期。目前,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罗湖区联和商事调解中心、坪山区商事调解院、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商事调解专业组织已经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并揭牌成立。这些商事调解组织引领商企纠纷化解走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路径,对于深圳的商事调解、化解纠纷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另外,《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已明确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并且收费标准交由市场调节。这一规定将为深圳的商事调解服务市场注入活力,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商事调解服务,同时还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调解选择,将推动深圳的商事调解服务向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第二,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同台提供调解服务。《条例》明确就人民调解中聘请专职调解员进行了规定,例如第三十条规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有关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聘请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商事调解中专职调解员的聘任条件,但从鼓励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和市场化角度出发,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聘请专业调解员的条件及人数。比如,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不仅设立有专家委员会,而且凝聚了强大的人才团队,目前已聘任几百名专业调解人才,包括了内地、港澳台地区和国际调解员,其中,国际调解员来自美国、新加坡、以色列等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总体占比很高。
第三,高效的衔接机制,确保实现纠纷化解。《条例》借鉴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一定的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源于美国的早期中立评估程序(EarlyNeutralEvaluation),旨在让进入诉讼程序仍未审理前的当事人增进沟通,充分认识案情,制定更明智的决策,尽早明确争议焦点,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江和平、黄琪:《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中国发展之路》,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第27页。]]《条例》允许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并鼓励中立第三方机构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有助于为双方关键争议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参考,有利于减少分歧,打破案件解决的僵局,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关键。《条例》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多种衔接机制: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与当事人委托的中立第三方评估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案件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民商事仲裁与调解衔接;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在诉讼前与调解的衔接;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调解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衔接;特定和解、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条例》特别规定了商事调解过程中的保全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两项衔接机制,一方面允许调解中保全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另一方面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是调解与司法衔接的关键所在,能够鼓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总之,《条例》设立的衔接机制打开了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连接通道,能够促进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的最大限度适用,也为商事调解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三、强化主体职责,明确化解途径,促进纠纷及时解决
其次,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与复议、司法调解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虽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乏有机衔接,影响实效。为理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之间的关系,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条例》对法定的程序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合理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小结:《条例》的出台确实能够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但对于《条例》中规定的衔接机制以及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实际内容,还需各部门多动联合,包括为调解创造条件以及为司法确认的程序提供便利性,实现真正的定纷止争。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三大亮点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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