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纠纷代理词

这个世界上每天都有人面临离婚。造成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婚外情就是一个导火线。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婚外情离婚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写呢?婚外情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婚外情离婚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王*的委托,在王*诉张才离婚纠纷一案中担任王*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组二共五份证据,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合同书、中保人寿深圳分公司电脑联网代收保险费合同书及新生儿记录,均证明被告与蔡某生育了二个儿女,照片及VCD证明了被告与蔡某及其两个子女共同生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与他人同居甚至是重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判允原告的离婚诉求。

二、关于财产分割

1、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房及车属原告所有。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梅林村*栋*号房一栋,价值人民币196138元,及桑塔纳2000一辆,价值人民币205500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于2002年元月份书写了一张字条,承诺梅林村*栋*号房及桑塔纳2000属于原告所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被告的承诺即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车房均应归原告所有。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仅有的房屋便是与被告共同所有的梅林村*栋*号房,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所以依法原告也应享有梅林村*栋*号房产的所有权。

(二)原告有权分得被告与蔡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4分之1

(三)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照顾女方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既是女方又是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原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生计共举债人民币33600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该债务的一半。

四、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一)关于抚养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自被告1992年与蔡某非法同居后,女儿便与被告长期生活在一起,另原告仅有女儿一个孩子,而被告除女儿外,还有与蔡某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女儿也愿意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原告即是女方,又是无过错方,所以依据上述规定,贵院应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无过错方生活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除按当地抚养费标准上限支付外,还根据有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判决其多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被告在与蔡某1992年同居后,自1997年开始就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自1999年其和蔡某生育了第一个女孩后,就更少有回家探望女儿,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全部由原告一个支付。根依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要自1997年至2004年判决之日止原告已付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按较高的标准即1500元支付至女儿18岁止共11年的抚养费。

由于被告采取失踪的办法拒不理会原告,也不与原告协商,为了防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仍采取失踪的方式拒不支付抚养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支付抚养费,以更好的保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因与第三人非法同居而导致与原告的婚姻破裂,原告为无过错方,依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经予损害赔偿。

综上,请求法院判允原告的诉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就说婚外情必须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才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婚外情的表现为一夜情,嫖娼,或者是偷情(只有私下约会,但是没有同居)等情形,都是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如何能有证据证明这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碎,最后离婚,你可以以此要求多分夫妻财产,但是不必然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1、关于抚养权,可以证明一方无经济能力,有疾病,或者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等,或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生活习惯可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2、不要签收调解书,坚持要判决。调解丧失上诉权。判决结果对一方不利后上诉,在上诉期间雇佣调查事务所对领一方进行监视、拍照,如有出轨证据,将其以新证据名义向二审提交。

3、离婚时女方会得到优待,比如在房屋、抚养权,并不是法院有亲戚的结果,是我国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

4、如证明了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适于抚养孩子,可相应要回抚养权和适当多一些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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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规定律师普法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首先是自愿原则,双方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才进行判决。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https://www.110ask.com/tuwen/608627965487639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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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权益?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受到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0/id/63117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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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为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补偿,为家庭生活、对方事业发展付出较多义务、贡献较大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关系,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规定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应对为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另一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7722.html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20)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以及子女抚养https://www.shui5.cn/article/0a/148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