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普遍,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兼职、离岗创业逐渐成为当前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专家教授采取的方式,许多博导、杰青一边在高校院所挂职、保留人事关系和职位职务,一边在外真正开公司成为“老板”,由此衍生出两个法律问题:
1、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外兼职、创业是否合规。
2、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外兼职、创业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
当前,高校科研人员对外兼职、离岗创业的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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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开放了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的路径,对专利权属也做了法律规定,但是涉及到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发放、兼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现实而且复杂的问题,依然需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单位三方进行明确,有赖于三方的意思自治。
典型案例一:上海瀚讯(300762)在上市时,监管部门就发函要求披露卜智勇、琚诚等6人分别在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与发行人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领薪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海瀚讯采取的措施是,由上海瀚讯、兼职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上海微系统所签署《三方工作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兼职人员作为微系统所在职人员,在上海瀚讯任职。除微系统所为其保留发放基本工资外,上海瀚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为其发放绩效津贴,微系统所和上海瀚讯分别负责代缴各自发放部分的个税。
典型案例二:国瓷材料(300285)重组时,监管部门提到:“司文捷持有标的公司16.51%股权,担任标的公司首席科学家职务,同时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副教授。请你公司补充说明:(1)司文捷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合规性;(2)司文捷是否与清华大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标的公司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等是否存在瑕疵及纠纷。”
国瓷材料采取的措施是,请求清华大学材料学院针对司文捷投资及兼职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司文捷在学院任教期间,不属于本校的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亦未担任本校其他行政职务;司文捷在学院工作期间工作尽职,完成了学院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历年考核均合格。
因此,基于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师总结出如下合规方案:
(一)方案一——三方协议
即: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研人员、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二)方案二——两方协议+情况说明
1、由科研人员与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署《专家顾问聘用协议》,针对兼职期间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智力成果(以下统称为:工作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科研人员(乙方)同意,科研人员在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甲方)兼职担任科学顾问期间,专为甲方提供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划、工程化实施方案等工作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工作成果,用于申请权利保护和生产经营;乙方将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由甲方自行办理、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或者,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与兼职企业/创业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针对项目合作、人员兼职、工作成员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如下约定:
(1)针对人员兼职:院所安排科研人员、知名教授等到乙方兼职并提供技术支持。
(2)针对知识产权:本协议签署时,各方己有的知识产权归各方所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专利、科技支持、知识产权等所有的研究成果、研究技术归双方共同所有。
2、由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针对科研人员对外兼职行为:
(2)针对工作成果归属问题:
本单位确认,科研人员在兼职期间的的研发成果,不属于其在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专利争议或纠纷。不存在利用本单位/中科院的知识产权、物质条件等为个人、兼职企业/创业企业及其关联公司谋求利益行为。也不存在侵害本单位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