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是推动党委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重要举措。这就需要党委法律顾问在履职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意见的独立性,真正成为党委的法律“服务者”和“把关人”。
目前,县级以上党委逐渐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聘请知名法律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的还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法律专家库。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制度体系。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党委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委治理能力现代化、协调推进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由于党委的每一项决策的出台和执行,都关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又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赋予了党委法律顾问重要的职责与极大的责任。
那么,党委法律顾问的职责究竟有哪些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了党委法律顾问的六项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党委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又做了一些扩展。《意见》将党政法律顾问的职责作了统一的规定,事实上,党委法律顾问与政府、国企的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有所侧重的,像重大决策、党内法规草案、重大突发事件等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党委,因此党委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当以此为主。同时,除了专业性之外,党委法律事务还具有高度政治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党委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具有更高更多的要求。
如何履行好这些职责,是十分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
首先,党委法律顾问是党委的法律“服务者”和“把关人”,在履职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坚持法律意见的独立性。《意见》规定了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起草论证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前置程序,这就要求党委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要成为党委依法决策和依法执政的“法律过滤器”。具体来讲,其法律意见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秉公办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有见地、有深度、有分量的真知灼见。同时,法律顾问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相对独立的法律立场,做到不唯上(级),不唯官(位),不唯书(本),只唯法(律),将促进党委依法决策和依法执政作为顾问工作的基本准则,不能因任何非法干预,丧失或减弱自己的法治精神和独立法律职业者的品格。
再次,党委法律顾问要处理好法学理论与中国实际的关系。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委的法律事务不同于企业的法律事务,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法律意见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要求。这就要求党委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熟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情民意。现在法律界有一些不好的现象:言必称西方,脱离国内法治和法律的运行现状;对一般法律比较关心,对党内法规不屑一顾;对高大上的法律问题兴致勃勃,对身边的、关乎民生和消费者的微小法律却没有兴趣。这些都是需要矫正的。改变的途径就是深入中国社会,深入到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之中,建立立体法治思维,提升自己的格局,克服狭隘和局限。只有这样,发表的法律意见才能理论结合实际,接地气,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后,党委法律顾问要处理好履行顾问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党委的法律顾问成员多为兼职,工作繁忙,在法律顾问工作履职中,要保证精力投入,勤勉尽责,对委托事项背景、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专业技术问题等,都要充分了解,仔细论证,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建设性。法律顾问履职期间,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牟取私利,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有利益冲突和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党委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