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家庭被搜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进行搜查,包括身体、物品、住处等地方。搜查时需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协助搜查。法律分析可能会,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进行搜查,包括身体、物品、住处等地方。搜查时需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协助搜查。
法律分析
可能会,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延伸
留置期间家庭遭遇突发事件
结语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见证人在场。若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在留置期间,家庭应保持冷静,制定应急计划,并进行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家人的安全。家庭的安全和应急准备至关重要,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有效保护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原则上被留置人员的家属是不可以探视的,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的,但经监察机关同意的,家庭可以会见被调查对象。依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被留置人是不能会见家属的,但如果经监察机关同意的,可以进行会见。
一、看守所探视条件如下:
2、探监的主体只能是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
3、探监时,需要拿身份证等证件;
二、看守所会见流程如下:
3、经过看守所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就可以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一、留置人员什么情况被搜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二、留置权什么情况下消灭
发生以下两种情况留置权消灭:
1、因发生物权消灭的原因消灭留置权的。留置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因为物权消灭之通常原因而消灭。例如,因为留置物的混同、标的物的灭失、标的物被征收、权利人放弃权利、留置权的行使等原因的发生,留置权消灭;
2、因被担保债权消灭。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之存在,为留置权存续的要件。若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留置权随之消灭。若债权部分消灭,因留置权具有行使的不可分性,留置权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