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后的《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8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号厂房3楼好学厅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3年12月14日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2023年12月11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厂房3楼董事会办公室。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号厂房3楼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联系人:李元

邮编:518107

传真:0755-23243897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光明高新产业园观光路以南、邦凯路以西邦凯科技工业园(一期)2号厂房3楼好学厅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元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梦玥、李程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2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3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5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1.760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3、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3年11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人调整为18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万股调整为25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1524万股调整为47.152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8日,同意以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25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28日。

2、首次授予数量:25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1.7605%。

3、首次授予人数:18人。

4、首次授予价格:6.00元/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计划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1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8日,以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2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2023年11月28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255万股,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08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6个月、2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65%、14.46%(上证指数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8%、2.25%((公司同期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7.1524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4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5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58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19.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5,92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26,120,382.45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36号)。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部分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通过建设自动化测试设备及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自身研发及创新能力,致力于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周期、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业务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研发支持。

受到近年外部宏观环境和内部公司战略布局调整等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1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56

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燕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陈清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邓超、邹海燕(召集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调整前后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调整前:邹海燕(召集人)、邓超、刘燕

调整后:邹海燕(召集人)、邓超、陈清财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60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对审计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燕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陈清财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邹海燕先生(召集人)、邓超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2月14日14:30以现场方式召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3-061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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