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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广东
注:本文原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第133-157页),本次推送补全了因发表篇幅所限而删除的内容。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规范目的、规范史略与体系关联【1-10】
(一)规范目的【1-2】
(二)规范史略【3】
(三)体系关联【4-10】
1.与《民法典》第535条以下的关系【4】
2.与《民法典》第539条的关系【5】
3.与《民法典》第154条的关系【6-7】
4.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关系【8-10】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11-34】
(一)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债权【11-30】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有效【12】
2.债务人对主债权享有抗辩与抗辩权【13-19】
3.债权原则上须为金钱之债【20-26】
4.将来债权人的撤销权【27】
5.数个债权的情况【28-29】
6.公法债权【30】
(二)债权产生的时点与持续存在【31-34】
三、债务人方面的构成要件【35-104】
(一)债务人的行为【35-40】
(二)无偿行为【41-85】
1.法律行为【41-46】
2.无偿行为【47-55】
3.典型无偿行为类型【56-71】
4.其他类型的无偿行为【72-85】
(三)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86-94】
1.诈害行为具有财产属性【86-92】
2.第三人获得财产价值【93-94】
(四)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95-102】
1.影响债权的实现【95-100】
2.时点【101-102】
(五)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与债务人无资力之间须具有相当因果关系【103-104】
四、撤销权的行使【105-106】
五、举证责任【107-110】
注释:
[2]崔建远:《合同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68页。
[3]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言》中,表达了撤销危害债权的行为是为了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合并、分立逃避债务,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4]许德风:《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30日,第006版。
[5]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7页以下。卡泽尔/克努特尔:《罗马私法》,田士永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31页。
[6]Brox,Zwangsvollstreckungsrecht,5Aufl.,Rn.263f.
[7]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内外有关合同规定条文对照》,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8]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3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32页。
[9]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8页。
[10]茅少伟:《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第15页。
[11]茅少伟:《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第16页。
[12]茅少伟:《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第15页。
[1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3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71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2014年)。裁判要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中所称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14]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2014年)。
[15]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2014年)。
[16]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关债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债务人以抵债为名转让巨额房产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债务,也未支付合理对价,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故意规避债务履行,该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该转让协议,但其最终目的为了实现其债权,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无效的,可不以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请求为限,对该协议的效力可直接作出认定。
[17]茅少伟:《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2期,第15页。
[18]龙俊:《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8页以下。
[19]《破产法》仅承认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其他主体不具有破产能力。
[20]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页。
[21]王欣新:《民法典债权人无偿行为撤销权对破产撤销权的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24日,第007版。
[22]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0页。
[23]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页。
[2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
[25]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08页。
[2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3页。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4页。
[27]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页。
[28]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174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2页。
[3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瑞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朱立起、李秀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3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1页。
[3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484号民事裁决书。
[3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页。
[34]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诉陈亚琦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8.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0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35]周寓先:《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4期,第42页以下。
[36]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0页。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32-433页。
[37]崔建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9页、第170页。
[38]实践中,多是基于借贷合同关系产生的金钱之债,张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载《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2卷,第187页。
[39]MünchKommAnfG–Kirchhof,§2,Rn.13.
[40]MünchKommAnfG–Kirchhof,§2,Rn.13.
[4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5页。
[42]参见徐开墅:《论债权的保全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77页。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页、第44页。
[43]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王轶:《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44]马志锰:《德国破产外撤销权之研究》,载《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卷第二期,1973年4月,第365页、第366页。转引自翁毓琦:《从善如“登”──诉讼系属登记与民法第244条第4项》,载《月旦法学教室》2018年总第185期。
[45]崔建远:《合同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91页。
[46]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141页。
[47]马新彦:《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4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19号民事判决书。
[49]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11页。
[50]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1页。
[5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为债务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后债务人转让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行为。
[5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9页;徐开墅:《论债权的保全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77页。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2页。
[5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2号民事裁定书。
[54]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327页。
[5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1页、第132页。
[5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页。
[5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9页。
[58]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页。
[59]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2页。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页。
[6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1379号民事裁定书。同样的理由驳回撤销权主张的,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6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持相同观点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1379号民事裁定书。
[62]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4页。
[63]MünchKommAnfG–Kirchhof,§2,Rn.5.
[6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
[6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洪美良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李文渊偿还担保之债而对其产生追偿权之前,但从事实和证据看,股权转让时,被保证人金深某及康泰米业、金记米业已明显无力清偿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进而在保证人之间发生追偿权,几乎已经确定。
[66]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46页
[67]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6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4页。
[6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
[70]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37号民事判决书。
[7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1页。
[7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3页。
[7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5页。
[74]崔建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9页、第171页。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034页。
[75]陈华彬:《债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94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8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56页。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0页。
[76]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7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6页。崔建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9页、第171页。不同意见,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2)》,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2页。
[78]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6页。
[7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页。
[80]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4页。
[81]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8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
[8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4页。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页。
[8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书
[85]王欣新:《民法典债权人无偿行为撤销权对破产撤销权的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24日,第007版。
[86]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8页。
[8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
[88]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9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函〔1995〕48号):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下称百货供应站)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抽出其绝大部分注册资金开办哈尔滨康安批发市场,尔后,申请破产。其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行为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故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追回百货供应站开办康安批发市场投入的2217.3万元及该场所得的盈利,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采取整体转让康安批发市场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规范化的公司,以避免康安批发市场与百货供应站同时倒闭。如上述两种具体处理方式均不可行,则可将康安批发市场的现有全部财产及其债务纳入百货供应站破产清偿范围之内。
[89]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
[90]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9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9页。
[92]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46页、第135页。
[9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相同的判断依据,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
[9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虽然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但实际无真实支付的意思。
[96]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9页。
[97]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4页。
[98]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408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涉及无偿转让商标等知识产权,最终人民法院是根据无效返还的法律效果进行处理的。
[99]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和房屋的转让,既无书面转让合同,也未实际支付对价。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页。
[100]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4页。
[10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将《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25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让与债权,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
[10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6页。
[10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104]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4页。
[10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5页。
[106]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
[10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066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
[108]贺剑:《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载《法学》2020年第7期,第38页。
[109]贺剑:《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载《法学》2020年第7期,第38页。
[110]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3页。
[111]戴孟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46页。
[112]戴孟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48页。
[113]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3页。
[114]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97页。
[115]戴孟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48页。
[116]崔建远、韩世远、于敏:《债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117]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118]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4页。
[119]Larenz,SchuldrechtI,S.94.
[120]万敏与史小平案,转引自尹秀文:《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载《私法研究》,第15卷,第277页。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民终字(2011)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121]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141页。
[122]戴孟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51页以下。从维护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或者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角度,作者得出债权人不得撤销的思路,实际上,债权人的撤销权只会针对债务人的行为,而非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行为。
[12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镇江市供销社副食品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射洪县公司撤销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4日。
[12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
[125]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0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12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9834号民事判决书。
[12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7页。
[128]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40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7页。
[129]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36页。
[130]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131]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132]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40页。
[133]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40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5页。
[13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民事调解书》确认董训虎应给付董训龙的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侵害了王小丽的权益,应予以撤销。
[135]金印:《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载《法学》2020年第11期,第43页以下。
[136]金印:《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载《法学》2020年第11期,第46页。
[137]实践中,有人主张,债务人将不动产赠与第三人,而第三人的债权人对第三人受赠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执行,债权人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参见范春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排除对已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11日,第008版。
[13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执字第542号执行裁定书;裴婷,胡建勇:《执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2期,第102页。
[139]崔建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9页、第173页。
[140]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
[14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3页。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页。
[14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11页。
[143]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陈小君:《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14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
[145]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
[146]王继然:《拖欠朋友8万不还、放着65万遗产不要,法院认定恶意放弃行为无效》,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5日,第6版。
[147]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7)青羊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杨塞兰:《债务人放弃继承危及债权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期,第58页。
[148]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4577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62号民事判决书。在继承开始前,自己放弃继承,并指明遗产应由某人继承。此种继承权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
[149]参见《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后段。司法裁判也是如此认定的,6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10728号民事判决书。
[150]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书。杨丽书在尚欠张某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无偿将案涉房产中属于其的二分之一部分所有权赠与给李某1的行为及放弃其应继承争议房产六分之一份额的行为,已对债权人张某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5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2084号民事判决书。
[152]Kindl/Meller-Hannich,GesamtesRechtderZwangsvollstreckung,4.Auflage2021,AnfG§1Rn.20.
[153]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4页。
[15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修订版)(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9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5页。
[15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薛荣、李江敏:《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5期。
[156]陈韵希:《论民事实体法秩序下偏颇行为的撤销》,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128页。
[157]崔建远:《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145页。类似的观点,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23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11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
[158]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
[159]下森定:《日本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钱伟荣译,载《清华法学》(第4辑),第249页。另参考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5页。
[160]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3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9页。
[16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14页。
[16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164]参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6068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6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转引自张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载《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2卷,第187页。
[165]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385页。
[167]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30页。
[168]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
[169]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
[170]崔建远:《合同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03页。
[171]金印:《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载《法学》2020年第11期,第40页。
[17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9页。
[173]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03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69页。
[17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175]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2)》,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
[176]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张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载《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2卷,第187页。
[17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
[17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
[17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18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沈琪反驳主张其与富宏公司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富宏公司以涉案房产抵充部分欠款,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简天助等与简春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一审: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7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