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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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案基本案情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析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裁判理由
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与A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为A施工XX园XX中心厂房项目二标段桩基工程,A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依约于2014年6月末完成合同义务,A于2014年7月24日至2019年1月29日共计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工程款11,534,760元。涉案工程业主方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2021年5月7日A第一项目部为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出具决算金额为15,571,966.31元的结算明细,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计算方法,即工程总价款=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批后的总价款×85%÷(1-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约定,A应该尚欠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2,161,609.37元,故该院对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要求A支付2,161,609.37元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A辩称,A第一项目不具备为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出具结算明细的权限,其不能代表A行使职权一节,该院考虑,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的涉案工程早已完工,业主方已经做了结算审核,对于A应付款项,A并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该院采信其第一项目部的结算依据,符合事实依据。另第一项目部作为A的下设部门,该院亦可确认为其行使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系其所在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A此辩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A辩称涉案合同第3.2条约定了配合费2%,给付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的款项中还应扣除该部分一节,因合同3.2条为工程造价条款,而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3.3条中没有显示存在扣除2%的配合费内容,故该院对A此辩亦无法予以采信。
关于A提出给付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的款项中应该扣除5%的质保金一节,该院考虑涉案工程于2014年6月已经竣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二年,A的质保期限早已经过,故该院对A此辩亦不予采信。
三、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款质保金纠纷裁判结果
A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原告B工程款2,161,609.37元;如A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