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4〕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级职称评委会。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1.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3.论文提交。今年将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查重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执委会研究决定。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规定执行,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申报人员在提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时一并缴纳评审费用。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申报人员凡是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131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