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是主管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是本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管理、指导全市的监狱工作、劳教工作、戒毒场所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律师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公证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及承担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市司法局具有19项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的工作。
(五)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审批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
(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按规定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监督指导监狱、劳教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七)承担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司法局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二)政治部(副局级)内设组织干部处、人事警务处(老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三)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副局级)对外称上海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内设政治处、秘书处、所政管理处、教育处(综合治理处)、生活卫生处、公安处(场所警戒处)、生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康复指导处。(四)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副局级)对外称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设矫正工作处、联络处、综合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五)监狱劳教政策研究室(六)计划财务处(技术装备处)(七)审计处(八)法制宣传处(九)依法治市工作处(十)律师工作管理处(十一)公证工作管理处(十二)法律援助工作处(十三)基层工作处(十四)司法考试处(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十五)司法鉴定管理处(十六)法制处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8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局长1名,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l名,正副处长82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五、其他事项(一)管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二)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工作处挂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