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刘仕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唐小茸焦建熬(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一、被告唐小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借款本金123,146.1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截止2015年12月7日的利息为7,289.05元,滞纳金为1,277.52元;2015年12月8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合并以本金123,146.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42元,原告承担142元,被告承担2700元,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审判长:岑永奇审判员:黄林审判员:张峻卿
书记员:尹玲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