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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贾明军律师初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提供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咨询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第二节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第三节律师回复咨询第四节咨询后的工作第三章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收费第三节结案第四章案件准备阶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五章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居间调解第六章立案第七章开庭第一节开庭前的准备第二节一审开庭审理第三节二审庭审第八章庭审完后的工作第九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
3、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
4、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第十八条婚姻案件涉及个人极度隐私,在决定是否带助理或实习律师共同接待时,要注意当事人的情绪。第二节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第十九条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以及婚后财产情况。第二十条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离婚案件1
7、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要求律师对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子女现状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第二十四条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1、房产情况。2、存款情况。3、股票情况。4、家具电器情况。5、贵重金属、物品情况。6、车辆拥有情况。7、公司、企业股权拥有情况。8、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9、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10、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13、事项处理,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致歉。第四十四条会谈时,律师所注意保持良好的会谈氛围,律师所应注意会议室外噪声的控制。第四节咨询后的工作第四十五条若是咨询收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告之当事人应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安排财务人员前来收取并出具咨询发票。第四十六条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第四十七条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第四十八条律师可以在咨询后将案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师咨询建议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第三章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四十九条案件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离婚案件
15、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服务。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律师可以告之当事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律师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告之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应准予离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2、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
17、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3、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六十条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协商。第六十四
29、委托后,应针对婚姻案件的特点,做好证据调查收集工作。第九十八条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还款对账单、遗嘱、判决书等。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当事人之间馈赠的物品、夫妻之间争吵时砸碎的电脑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
35、的原因、表现、可以反映感情状态的具体事例等。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代理原告,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证实夫妻感情状况:1、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2、报警记录、验伤单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3、离婚协议、电子邮件、信件、短信。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婚的证据。5、收集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一百一十三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37、支付的法定义务范围。第一百一十六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2、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3、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4、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5、女方的学历情况。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8、男方是否有过错的。9、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10、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收集子女判归男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1、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2、女方是
51、人住宅进行面谈协议。第一百七十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离婚事宜,应尽量避免对方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一方情绪激化及意外事情发生。在多人参与协商离婚的场合下,律师应注意避免激化矛盾,并注意控制谈判氛围。第一百七十一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第一百七十二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协商后,应将协商情况及时通报给委托人。对于有些不利于案件处理的信息、不利于与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保持交流沟通的信息,律师可不必向委托人转述。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