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对信访案件在解决方式上的重大改革。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是化解信访矛盾的第三方介入机制,对于构建多元息诉罢访方式,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具有积极作用。本文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的程序构建进行阐述。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的重大意义
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既熟悉法律法规,又与信访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面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观点容易获得信访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也能较好地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有效地引导信访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渠道表达诉求,将信访人引入“信法”渠道,有效地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律师作为第三方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而且能够推进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案和规范信访秩序,更加有效地实现矛盾化解和息诉息访。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的运行程序
(一)律师参与的方式,包括律师主动参与,信访人委托参与,信访部门推荐参与,法律援助指定参与等。从信访接待的实践来看,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或者政策的认知和了解普遍不高,信访行为多数是信访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自主实施,律师主动参与信访案件的并不多,加之多数信访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负担不起相对“高昂”的费用,信访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的也有限,因此律师参与信访的主要方式仍是信访部门推荐参与和法律援助指定参与。
三、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的应用方式
(一)公开律师资料。对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所有律师的资料信访部门应当予以公开,包括他们的姓名、照片、所在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让信访人对其有初步了解。对于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所有律师资料由政法机关公开。
(四)律师与信访人相互沟通。在与信访部门沟通后,律师应主动与信访人就信访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心理状况和诉求目标,表明自己的中立态度和法律取向,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关系。对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综合运用接谈信访人、评析信访案件、释法析理、情绪疏导、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的保障设计
(一)设立经费保障机制。律师事务所是盈利性组织,如果律师参与信访和代理信访案件属无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的主动性,可将此项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律师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产生的费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政法机关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二)设立法律援助机制。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救助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同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可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设立评价反馈机制。既不能将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诉作为评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的唯一指标,也不能将信访当事人的评价作为衡量律师工作成交的唯一标准,信访部门要如实客观地评价律师的工作,要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进行量化,重点是工作过程、互动沟通及公开反馈上,既要体现法律效果,更要体现社会效果。要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代理信访案件做到赏罚分明,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律师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视情由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