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很复杂,不可以一句话概括。有的律师说: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有的律师说:当事人是律师挣钱的工具;有的律师说:当事人不是人;有的律师说:律师是当事人最后一个被告。这些话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不全面。
说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是因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用维持生存,这话有一定的道理,它提示了律师应该对当事人的事情尽职,忠于自己的职守,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笔者认为,但遇到当事人的要求过高,或者当事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时,律师应该气绝代理,因为律师是高尚的职业,对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以义正辞严地予以拒绝,否则在当事人的眼里,律师跟讼棍没有什么区别。
说当事人是律师挣钱的工具,这话再明白不过。我认为这句话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律师离不开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律师无法挣钱。另一方面,律师至少在心里,没有把当事人的案子当一回事,能把案子接下来,办案质量高低,当事人是否满意,律师是不去认真考虑的。因此,说当事人是律师挣钱的工具,我不赞成。
笔者认为,律师对待当事人方式因人而异,对于素质比较高的当事人,律师比较容易与他们沟通,对于一般平民百姓,律师要尽可能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向他们解释诉讼风险,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不管怎样,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真谛,所以律师与当事人既不是朋友,也不是敌人。
既然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服务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不是朋友,只有当案件结束以后,律师的工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把律师当作朋友,那才是朋友,否则,律师如果轻信当事人的恭维话,认为当事人把律师当作朋友,那就是把当事人的话当药吃。
律师与当事人也不是敌人,尽管有的当事人在达不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后,会翻脸不认人,把律师当作敌人,把败诉的冤气出在律师身上,但这样的当事人毕竟是少数。
律师与当事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又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律师工作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当事人应对律师讲实话,也要配合向律师提供案件线索,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出庭,其发言也要配合律师,不能自说自话,否则当事人不慎的一句话,被书记员记录在案,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决定案件的输赢。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既然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律师应该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很多情况下,开完庭以后,当事人觉得意尤未尽,觉得自己该讲的话还没有讲,代理律师也没有帮他(她)讲。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律师出庭,法官不让当事人讲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话,律师又不愿意讲律师认为无用之词,这样开完庭后,当事人或多或少会感到不满。在此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的想法不影响案件的走向,律师在庭上要尽可能帮当事人把他(她)要讲的话讲出来,让当事人觉得心里痛快。这样即使输了官司,当事人也会觉得责任不在律师。当然,对于律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仅仅让当事人高兴,是要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着想,做事认真、仔细,勤勉、尽职,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做案子,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是我的做人准则。尽管案件处理的结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是律师所能控制,但是在代理过程中,律师一定要尽到自己的责任,我认为这一点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律师尽到了责任,当事人是不会怪罪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