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宁周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2016年8月2日(星期二)上午9:30
2、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周成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1,511,301,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97,486,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815,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6日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1,511,206,5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94,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8%;弃权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7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07%;反对94,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75%;弃权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11,279,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1,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3%;弃权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7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3%;反对21,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