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触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痼疾的改革意见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意见》共21条,从证据、讯问制度、证人制度等多方面作出规定。
法院:落实证人出庭,推进庭审实质化
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打破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模式,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方面,浙江各级法院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我们细化了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审查标准。一般来说,对事实认定或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言,如果存在内容不明确、庭审前多次反复、与在案其他证据有较大矛盾等情形,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
温州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上,已经结出初步“果实”。2015年全年,温州中院、瑞安法院、平阳法院这3家试点法院共在157起刑事案件中通知了333人出庭,而2014年全年,这3家法院仅有2起案件2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直接接受各方询问,对防范冤假错案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二审中,温州中院通知了2名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但经过质询,法庭发现2名证人隐瞒了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对于案发经过的细节也陈述不清,且对双方互殴时所处方位的说法也与其他证据不符,可见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于是,温州中院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公诉机关对此案撤回起诉。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必须以科学的繁简分流机制为前提,这方面,《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法院在优化配置有限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深化刑事诉讼全流程速裁程序改革,并且要求速裁程序案件一律当庭宣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既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强化了对诉讼各方的约束力,避免证据突袭和庭审无序。台州椒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始终不认罪并有合理辩解,且侦查机关仅有言词证据而无客观证据相佐证,又无法有效补正,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庭前会议,对公诉案件有一个过滤作用,最后检察机关也很服气地认为此案指控的证据不足,在审查受理阶段就撤回起诉。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倒逼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执法办案,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检察:注重证据裁判,强化权力监督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意见》明确指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要求只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综合全案证据仍然无法认定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严格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省检察机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在全国率先建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效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提升刑事检察工作品质的同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加强人权保障水平,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体两翼。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聚焦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容易侵犯律师会见权和不文明规范办案环节的16个突出具体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强化了律师执业保障。另外,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同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切实体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安:加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老师吴谡瑾: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
《意见》明确指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这就突出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使得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目前,杭州公安非常重视培养民警的证据意识,强调案后总结,案子办好后都会分析归纳好的经验,以此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同时,执法办案责任终身制也让民警的责任意识逐步增强,进而提升办案质量。
平湖市公安局的案审中心在实战中已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评价良好、高度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规则”等现代诉讼理念的刑事办案机制。民警们抱定信念:要把每起案件办成板上钉钉的铁案,就必须坚持不懈做强做实调查取证。近年来,平湖全市刑事警情数连年下降,连续9年命案全破。
这些年,浙江以提升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持续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着力在全面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办案场所精细化、刑事案件办审脱离、“阳光执法”等方面取得新突破,主动回应和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律师:提升刑事辩护技能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
作为这项制度的激活者,公检法人员要提升专业水平,防止案件“带病”侦查、起诉、判决,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人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律师要加强刑事辩护技能的提升,通过在庭审中的辩护技能、技巧和技术的运用,充分地质辩证据,阐释法律,维护人权,为公正审判提供保障。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明:
《意见》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一方面是领导层面的观念转变,以前一些领导习惯于“说情”“打招呼”,甚至是开协调会,今后这样的观念必须转变;另一方面是公检法司律等司法工作人员要改变以往“开庭当走过场”的观念。
这次改革也给律师带来极大考验,原先以不正当手段或是“和稀泥”观念去做庭审辩护将不再适用,而是要求律师进一步提升专业技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把工作做实、做细,在庭审中建立严密的攻守体系,有意识地规范自身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上做好庭审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