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辩律师收费3万封顶主编推荐

5月30日起,北京律师法律服务将执行一系列收费新规,律师界以往由市场调节的收费方式,将逐步改为政府指导价。

业内人士认为,李庄一个案子收150万元加速了律师收费新规的出台。不过,也有人提出,律师铤而走险,是因为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剑走偏锋所致,根本无法通过限制收费得到解决。

5月30日起,在北京执业的律师,其服务收费将执行“封顶价”。

真正受到影响的或许是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和知名律师。依据《标准》,刑事案件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从侦查阶段到一审,每件收费在2000元至30000元之间。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疑难专业问题、涉外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标准的5倍收费。据此,完成一个基本的诉讼程序,收费最高可达25万元。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北京的一些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最低收费(即“出场费”)也在20万元以上。因此,规定出台伊始,便在律师界引发强烈震动:作为一个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律师收费为什么需要由政府来进行指导?政府制定律师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何在?

律师收费比不上售楼小姐

“按照这样的标准收费,很多律师要活不下去了。”一位律师公开表达了他的不满。

刑辩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表示:“这份文件与现实之间差距太大,没有从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考虑。”他举例说,一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可能只需要开庭半小时,就可以结束了,律师收费1万元;而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光开庭可能就得半个月,难道律师也只收费1万元?“如果是这样,谁还愿意办理那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执行这个规定的话,相当于一个刚执业的青年律师跟田文昌这样的资深大律师按同一标准收费,这不仅是田文昌律师的悲剧,更是全体律师的悲剧。”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寇明国在收费新规出台后表示。

记者从多位律师处获悉,不仅仅是北京,几乎在全国,都存在着律师界的“二八法则”:80%的律师做20%的业务,20%的业务收80%的律师费。而此次收费新规,明显是针对那些做20%业务、却收80%律师费的大律师、名律师。

年轻律师因而“逃过一劫”。记者采访到的绝大部分律师表示,司法局的这个收费新规,对他们似乎并无影响。一位北京实习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收费政策暂时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影响,并且,此次规定的收费底线也不算太低,再面对当事人,谈及收费问题时,正好有了参照标准。

不过,也有年轻律师表示,这样的收费新规即使是对于新律师,也很不利,“对于一名最低为本科学历、经过严格司法考试和漫长的实习培训期,在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问题上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律师来说,其服务价格甚至不及房屋经纪公司的售楼小姐卖一套二手房所收取的费用,这怎能不让人生出律师服务价格‘贱如白菜’的感慨?”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告诉记者,其实,即便在新规出台之前,北京律师行业的绝大部分律师生存状况也并不像外界传言的那么光鲜,“一个律师要生存下来并不容易”。

几个月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还没有系统性数据,但是从全国来看,律师的平均收入其实也就和出租车司机差不多一个水平。”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律师则表示:“目前,律师业界收费水平的分化也很严重。刚入行的律师可能接一件案子就收300元、500元,但执业多年的北京律师可能收5000元至8000元。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资历老的律师一年收入上百万元,但那是极个别,很多律师还是一年几万元的收入。”

李庄案引发“律师业整风”

相比在收费问题上将受到制约,不少律师更担忧的是,司法局此次对律师收费问题进行规定,会不会是一系列律师界“整风运动”的延续。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正伟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达了他的质疑:北京有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了,市场完全可以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为何还要一个政府指导价?

“相反,对作为公民权利代言人的律师,反倒约束越来越多了。”董正伟将这种转变归结于李庄案,“就因为一个李庄收取黑社会头目150万元律师费,北京发改委、司法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台了‘北京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也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近来的一系列举措,目的在于削减律师执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逐步将律师行业重新纳入行政控制的轨道,而规定收费标准则是“管住律师钱袋”的手段。

这一系列被称为“律师界整风运动”的举措也广为媒体报道、传播。

今年1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颁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该细则,人事档案不在北京所属人才机构指定地的人员,将无法获得在北京申请做实习律师的资格。而按照北京人才机构的规定,人事存档一般需具有北京户口,这意味着,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很难在北京各律师事务所实习,也就无法获得北京律师执业证。

春节后的4月8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不少对律所及律师的严厉管制手段。

17天后,在湖南长沙举行的七届全国律协第六次常务理事会上,作为此次会议主要成果——《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办法(草案)》审议通过。据有关与会人士透露,该办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严厉管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精神如出一辙。

也是在这一系列“整风运动”中,福州市司法局下达通知,责令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解散。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网络上轰动一时的“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华英的辩护律师。福州市司法局的通知称,因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该所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也没有新增加合伙人,已违反《律师法》规定,特书面通知该所解散。

福州市司法局通知下达的第二天,对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听证会在北京市司法局举行。两名律师在之前的一次执业中,因主动退出法庭,被控“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寇明国律师认为,这一系列举措,可能是为了回应民众对少数律师的不满,“这种不满从几年前就开始发酵,至李庄案发生后达到高潮。”

董正伟则担心,律师执业已经十分困难,这么多年来,“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不见有解决的契机,现在反倒是对律师的管理越来越紧,“律师执业权利该如何保障”?

网上出台“破解办法”

其实,对律师收费规定一个政府指导价,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地方,早已制定并施行。记者了解到,这份对律师收费进行规范的法规性文件名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日由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下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不过,对于各个地区具体如何确定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没有做细致规定,而是在第六条中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对于北京市的律师收费细则为何迟至今日才出台,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表示,原因在于争议较大。

“专家和律师行业对出台这个标准有不同意见,主要在于,其他国家好像并没有制定律师收费标准,一般都是由市场自发调节,因为律师毕竟是自由职业者。实际上,即便是不出台这个(收费标准),我觉得市场调节的(效果)也是可以的。律师事务所之间是有差别的,同所的律师之间也是有差别的,比如,业务水平、职业经历等各个方面,所以,差别收费是肯定的。对这个标准有一些争议,这也是北京律师收费标准制定比较晚的原因。”巩沙说。

“当事人说,我给你100万、500万,10天之后我兄弟必须要放出来,你敢不敢接?”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烈阳在一次讲座时说,“还真有律师敢接,因为诱惑太大了,他真的会从当事人的律师费里拿出50万去行贿,10天后,这个兄弟还真的就能给放出来。”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兆峰认为,这样的律师之所以会产生,有律师执业操守的原因,更有制度的原因: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知晓他的当事人关押在哪里?

“是什么把律师逼到非走旁门左道不可,才能与被告人见上一面?按照法律规定,把手续办好,正常情况48小时能会见,特殊案件5天内完成会见,但现实中超过48小时、超过5天的情形司空见惯。这些明明白白写在刑诉法中、写在律师法中的规定,是谁在践踏?”他说。

对于这些律师收费乱象,试图通过限制其收费额度解决,根本就是“头疼医脚”:保障律师权利才能治本,用限制律师收费权利的办法,可能连标都没法治。

王才亮已经看到了这个趋势。新规刚出来不久,他就看到网上出了“律师收费破解办法”: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加起来可以收5万,如果是复杂的案件,可以按照5倍收,那就是25万,而如果涉及罪名有三四项,一个案件打完,也是很容易收到百万的。

中国律师收费制度变迁

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召开于1956年3月,由司法部召开,会上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两个草稿,并明确:律师组织是社会团体,律师经费在初期阶段从司法业务费中调剂补助,或暂借法院一部分编制。

两个月后,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并由司法部于1956年7月20日向全国发布。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成文的律师收费办法。该办法第1条规定:“律师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依本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劳动报酬费。”

尽管是“按劳取酬”,实际上收费标准极低,比如:律师为当事人代写申请书,每件收费不得超过1元;代写诉状,每件不得超过两元。

恢复重建是在1980年8月26日,这一天,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一年后,司法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由法律顾问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费,并出具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这一时期,收费标准比1956年有所提高,但是,律师办理业务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收费,律师穿警服,具有“体制内的身份”。

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进行了初步的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律师进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也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

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办法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费,并出具收据。律师业务收费机构,从此由法律顾问处变为律师事务所。不过,由于计划经济缘故,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商收费受到一定的限制,收费也仍旧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直到1992年,律师收费才演变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律师行业收费机制。

1994年司法部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转变为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之后,律师收费逐步市场化。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自行制定律师收费标准。

200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新的收费标准,不久,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当时,广东省的收费标准是一审5000—15000元/件。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争相出台细则,北京也于2010年5月14日出台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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