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播带货??全链条打击??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4日,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营销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直播团队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关联售假商家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典型意义】
(一)严惩直播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维护网络营销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利益诱惑之下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给直播电商行业带来冲击。通过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和秩序,检察机关深挖售假主播背后的产业链条,对售假商家等上游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关联售假商家人员共计39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创新激励??审前主导
2019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某某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损失为563万余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市场创新激励机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创新投入的减少、技术研发进度的减慢,长此以往会损害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案中,A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多项技术信息,是这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这些技术形成的业务收入占A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被告人将权利人的百余张技术图纸拷出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企业经营陷入困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创新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A公司系多年从事干燥技术研发的科技企业,其研发的多项干燥技术在全国、全省获奖。但是在注重研发科技创新的同时,对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仍有不足。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向企业推荐使用济南检察护航App,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线上线下同步助力企业发展。目前A公司失去的客户和市场已逐步回归,企业恢复正常运行。
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行业??估机制??挽回损失
上海N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的一家互联网企业,“U**”App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软件,系该公司唯一商业运营的互联网产品。
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罪名,罪状表述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其打击的是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涉案App被下架后,原有用户并非不能继续使用,李某某等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主要是减少了该App的受众渠道及新增用户量,降低了被害单位的市场地位及发展预期,被害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对被害单位造成信誉损害的同时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毁弃型”财产犯罪存在差异。同时,被害单位名下仅运营涉案App这一款互联网产品,其企业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具有高度统一性,因此对于涉案App的恶意诋毁行为将导致上述两种商誉同时受损,本案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更为适宜。2020年2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批准逮捕,也为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纠正网络行业乱象,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行业服务的无形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使得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态势。恶性商业诋毁行为不仅包括利用互联网公开捏造、诋毁竞争对手,也包括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本案被告人向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即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之一。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本质上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打击。
(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积极追赃挽损。该案案发于疫情期间,为帮助受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检察机关积极与有关监管部门联系,了解涉案App的下架原因,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为监管部门后续评估App正常运营指标提供参考;同时联系被害单位负责人,鼓励其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涉案App陆续在各应用商店重新恢复上架运营。为进一步帮助被害单位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向李某某、范某某充分释法说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李某某、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二人主动向司法机关缴纳人民币300余万元作为对被害单位的经济赔偿,尽力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三)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互联网企业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权益保障,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惩处,依法保障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发现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营的潜在风险,通过走访调研,问需企业,号召区内3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协议,定期与区内互联网企业召开研讨会,通过法律风险提示、专业咨询培训等制度引导区内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行,在互联网行业当中激发良性共鸣,取得较好效果。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正当竞争??企业合规
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X公司、万某某、杨某某、朱某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1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X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万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二)发挥案例法治教育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推动企业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方面,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送法进企业”,邀请涉案企业代表参加法治讲座、公开听证、旁听庭审等,帮助企业明确市场竞争主体权利义务、争议解决途径;另一方面,结合办案,通过实地走访等,针对公司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章制度,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刑衔接??垄断协议??行业治理?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逐渐形成了以丁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丁某乙、游某某、邹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实现非法垄断丰城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目的,2012年7月,闽邑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另外几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合成立丰城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小组(2013年9月更名为丰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丁某甲作为该协会会长,一方面通过统一提高协会成员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统一降低销售垫资额度的方式,操纵混凝土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在市容监察大队有关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利用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混凝土协会会员的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商自建搅拌站进行强势打压,迫使建筑商不得不接受协会成员公司提供的高价商品混凝土。2012年至2018年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强揽混凝土业务,强迫交易犯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并收取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会费1700余万元。混凝土协会会员公司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丰城城区及周边商品混凝土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共计2.57亿余元。
2020年1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等11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某、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平竞争??宽严相济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某分别担任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外卖事业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2017年,冯某、黄某某与“尊宝披萨”的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冯某、黄某某,冯某、黄某某则在降低S公司的抽成比例、提供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尊宝披萨”提供帮助。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黄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共计转款人民币54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冯某、黄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2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某、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冯某的违法所得268万元,黄某某违法所得272万元。2021年7月27日,冯某、黄某某提出上诉。2021年11月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冯某、黄某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认定冯某分得的赃款数额为260.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为268万元),予以追缴。
审查起诉阶段。冯某、黄某某辩解称S公司与“尊宝披萨”的合作最终决定权均是由公司决策层决定,与两人所提供的帮助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两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案发期间冯某、黄某某在非法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尊宝披萨”提供的补贴、超级流量卡分配占比较大,资源配置异常。冯某、黄某某违规为“尊宝比萨”配置巨额补贴、流量等倾斜政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S公司在华南区域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两人是“尊宝披萨”业务的直接联系人和负责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法庭审理阶段。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引导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引导两名被告人退赃,一审判决前,冯某退赃25万元、黄某某退赃2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