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黎梦竹)12月1日,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启动“宪法进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治护航行动”。启动仪式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典型案例。
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外卖配送员刘某与某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某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配送员胡某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某信息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三外卖配送员周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周某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四网约车司机刘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刘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自备符合平台要求的车辆从事专车司机服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在其驾驶的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五网约车司机许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例六货车司机吴某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2020年2月起吴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货车按照固定路线送货,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5月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向某物流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为认定工伤吴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七货车司机谢某与某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谢某在某集团公司驾驶公司名下的车辆从事毛鸡运输,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车队司机出入证》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谢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仲裁未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历两审和再审最终认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