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市鼓**容门诊部(以下简称“爱美尔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张如意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86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爱美尔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关欣,被上诉人张如意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案件中,受侵权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张如意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爱**门诊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爱**门诊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张如意对爱美尔门诊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州**美尔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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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