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成功案例苏湖城律师亲办案例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成功案例

苏湖城兰谣成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下班回家后,见堂哥黄*财不在家,即产生了过去偷看堂嫂游某某洗澡并强奸她的念头。在欲行用湿绒裤捂晕她再动手时,被游某某发现,黄某将其打昏。因害怕事情败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念,先后用脚猛踩游某某脖子、持砖头击打头部数下等。后黄某将游某某搬移入天台一空水缸中,并放水淹过其头部。游某某在被其家人找到时已死亡。当晚,黄某在家人陪同下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黄某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原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苏律师团队作为黄某的辩护律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经律师辩护后,此案成功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争议】

1.一审法院对黄某犯罪时的精神状况认定是否准确?

2.黄某存在的性格缺陷及抽动障碍的精神障碍疾病是否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是否合理,黄某具有自首、主动赔偿、获得谅解等情形下是否应从轻处罚?

【律师意见】

1.一审法院未对黄某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予以审查和认定,黄某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依法鉴定。

2.黄某存在性格缺陷及抽动障碍的精神障碍疾病,在量刑时应当与精神正常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有所区别。

3.黄某刚满十八周岁,可以酌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黄某主观恶性小,且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5.黄某无前科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6.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1.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部分的判决。

2.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量刑部分的判决。

3.上诉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苏律师及其团队办理的又一起将被告人从死亡线上拉回的案例,二审法院能采纳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诉辩理由,离不开苏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敬业精神以及十余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

附代理词一份

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二审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黄某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予以审查和认定。

第一,本案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黄某患有“抽动障碍”及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予以审查和认定,却未对一审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黄某早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对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予以审查和认定。上诉人黄某精神状态是否异于常人、是否有患精神分裂症之可能以及在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上诉人黄某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辩护人认为具有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必要。

第二,根据福建省漳州市**市*医院中医住院病案首页(侦查卷第一卷P30)显示上诉人黄某入院后在2011年8月12日被确诊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出院情况显示好转,证实本案中上诉人黄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服用治疗药物以及只是处于好转状态,并未痊愈。精神分裂症患者情感、思维、意志行为全面障碍,尤其是发病期处于慢性位相迟滞状态,容易发生作案行为,并且缺乏受审能力,故在危害行为后刑拘时追忆动机和现实动机时在表达上往往含糊其词或前后不一致。在本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对于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的动机前后供述出现矛盾,符合精神分裂症患者缺乏受审能力的症状,不能排除上诉人黄某在犯罪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的可能性,更不能因此确认上诉人黄某在被讯问时所说的话都是源自其本意。

综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黄某犯罪时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未予以审查和认定,并且根据其母亲张某香以及同监室的蔡*强、陈*辉的证言,不排除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为贯彻“少杀、慎杀”的保障人权理念,避免铸成一起错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上诉人黄某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上诉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某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依法鉴定。

二、上诉人黄某存在性格缺陷及抽动障碍的精神障碍疾病,在量刑时应当与精神正常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有所区别。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确定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之后,还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刑罚的轻重。请二审人民法院结合上诉人黄某存在人格障碍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公正的定罪处罚、酌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不宜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本案上诉人黄某刚满十八周岁,可以酌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龙海市**医院的接生证明,证实了本案中上诉人黄某真实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8月15日,上诉人黄某于2016年11月11日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时年龄刚满十八周岁且还没超过三个月。虽然我国刑法只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说明我国刑事立法考虑到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辩认和控制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十八周岁是一个界限,并非所有的达到十八周岁的人都能完全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还取决于每个人之间存在着个体的差异以及心智发育的情况。本案上诉人黄某患有“抽动障碍”和精神分裂症,长期遭受病痛和精神的折磨,其心智发育远不如正常发育的健全青少年,并且上诉人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紧张恐惧,足以说明他对自己当时的犯罪行为的辩认能力是失控的。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黄某虽然已满十八周岁,虽然不适用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上诉人黄某犯罪时由于刚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三个月,以此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在量刑上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四、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上诉人黄某主观恶性小,且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五、本案上诉人黄某无前科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关于“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黄某因年少无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根据证人黄*汉的证言,上诉人黄某平时与村里人没矛盾,行为正常以及龙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未发现上诉人黄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均表明上诉人黄某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因此,辩护人提请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某予以从宽处罚。

六、上诉人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黄某在案发后,于2016年11月11日与其母亲张某香到龙海市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本案上诉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上诉人黄某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已经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因此,综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之规定,对上诉人黄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以观后效。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THE END
1.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我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91-62727632。 执行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文由台江法院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20504
2.开庭排期(2024.12.1612.20)开庭排期(2024.12.16-12.20) 开庭排期(2024.12.16-12.20)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http://fj.fztj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7891.shtml
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司法局 县区动态: 鼓西派出所干警禁毒宣传进社区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2024-09-12房屋断供引纠纷,善意执行保居所 2024-09-12“e+社区法庭”用心化解邻里纠纷 2024-09-12“刑”式震慑!用执行“力度”捍卫民生“温度” 2024http://fz.pafj.net/html/zhengfadanwei/fuzhoushizhongjirenminfayuan/5.html
4.福州台江法院:被执行人有财产法官却故意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邮寄申请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执行法官在收到该邮件拆开后发现是执行申请书,竟然用透明胶将信封重新封上,以“拒收”为由将邮件退回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却故意不执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玩什么幺蛾子? https://net.blogchina.com/blog/article/484464295
5.重磅!建瓯法院拘传36人6人被依法拘留!为落实南平中院关于开展“暖冬善执”涉民生专项活动工作要求,11月28日,建瓯法院开展“暖冬善执”专项执行行动,聚焦“小标的”服务“大民生”,围绕“终本清仓”总目标,持续聚焦涉民生、涉金融等案件,不断强化执行行动雷霆声势,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ExODUyMA==&mid=2654308925&idx=3&sn=e31fb181154cb1075098e9a38f4b8395&chksm=85bffef104b39a9dc4d8e532bb5c4fd3a85fefa28225345419d3eb9105c80c82a09e0ef6485f&scene=27
6.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05910591-87527295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0591-24772006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大洋法庭 0591-83688337福州市福州马尾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 说明:目前查号吧网站收集到的属于法院福州的号码总条数为8。如果需要查看更多号码请点击分类:法院福州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在线地图 https://cn.m.chahaoba.com/0591-62727701
7.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简称: 台江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1956年4月1日成立,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台江区广达路89号。全院下设16个部门,在编数132人。 机构设置 台江法院现设有办公室、审管办、立案庭、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房地产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行装科、政治处、监察室https://m.51wf.cn/inst-3974.html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何庆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芬,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金象(曾用名王乌象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yMKOpu6bWtLi0OTC6xSZ3c3hoPTEPdcssz
9.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电话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附近公交站:祥坂街(祥坂地铁站)长汀里祥坂[地铁]苏宁广场东温馨花园祥坂路口省血液中心(福州东南眼科医院)福建海事局(福机)福建海事局(福机)长汀村 附近公交车:地铁接驳25号专线 关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评论 分类信息 更多> 二手转让房产招聘兼职生活服务商务服务培训 https://fuzhou.8684.com/c_6822
10.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j.sft.fujian.gov.cn/ 电话:0591-87020001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6号邮编:35000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fjfy.chinacourt.gov.cn/ 电话:0591-87087883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邮编:350003 福建省司法厅 http://sft.fujian.gov.cn/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门井边https://m.lawfaq.cn/lawsite/50-70-2559-1.html
11.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spokesman/place/courtid/010d00000000.shtml
12.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退费流程在法院退费完毕后,法院工作人员会提供给您一张转账支票,该支票的有效时间为七天,即在七天内必须进行转账,转账要前往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畅安大厦1层),您需要带一张退费当事人本人拥有的福州银行卡,银行才会进行转账。 建议:退费时,早上去领号。 https://www.jianshu.com/p/8ffd70f574c2
1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89号邮政编码介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设立多个机构,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等机构。 * 如您希望您的联系方式出现在本页面上,请点击认领企业,即刻免费提交企业宣传信息和联系方式,本站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所属行政区划分类信息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所在地的行政区及行政区划代码详细数据见下方展示: https://gongshang.mingluji.com/fujian/name/%E7%A6%8F%E5%B7%9E%E5%B8%82%E5%8F%B0%E6%B1%9F%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
14.阿里资产拍卖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108平房产将拍卖,以232万元起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23日10时至2023年2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188号福州世茂外滩花园4#楼1607单元。 标的起拍价为2328888元,评估价为3630866元,参拍需缴纳保证金300000元,每次增价幅度为10000元。 https://xueqiu.com/7026860838/242360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