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前英雄联盟选手、知名游戏主播PDD,在微博发声称,此前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诉侵权,其已获得词曲作者谅解,并郑重公开道歉。
据媒体报道,《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委托律师回应媒体称,就PDD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侵权事宜,律所委托人与PDD、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直播间不能“想唱就唱”
关于上述案件,有不少网友对PDD表示同情。甚至有观点认为,翻唱歌曲可以助力原作品的传播,帮助其扩大影响,增加作品的知名度。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直播唱歌本身并不涉及侵权,网络主播也没有向直播间观众收费,但是直播间本身就是个营利的场合,会吸引观众打赏礼物,所以仍会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直播间翻唱歌曲构成侵权。
直播翻唱是否侵犯了“表演权”?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PDD直播翻唱被索赔的案例并非首例。据裁判文书网记载,某视频解说平台,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包括“冯提莫”在内的12位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内在线直播的过程中,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计59次;其中57次为唱歌,1次为吹笛子,1次为跳舞作为伴奏。
法院一审认为,为协调表演权与其他专有权利的关系,表演权应界定为仅控制面对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而不控制通过网络向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行为。如果将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直播手段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纳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将导致著作权中各项权利的控制范围发生交叉重叠。该项传播途径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应与定时播放、实时转播等其他网络直播行为在权利类型划归上保持一致。故此,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网络主播在公开直播过程中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带等行为,均落入原告著作权中他项权的控制范围。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就PDD在网络直播中翻唱一个音乐作品的行为而言,很多人会感觉这是一个表演行为,这在通俗意义上来说没有错,但这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所控制的公开表演行为。以网络直播的方式播出一个音乐作品的翻唱,这已经不是在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传播一个音乐作品了,而是向所有不在特定现场或特定空间的网络用户传播一个作品了,这就大大地扩展了传播的范围。既然直播翻唱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是表演权所控制的行为,自然也无法适用有关表演权的权利限制或例外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