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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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1亿人,净增2613万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亿元,全年增收260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37亿人,净增5739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200亿元。医疗保险从各地医改方案实施开始,就要覆盖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同步到位。现将有关指标下达各地(见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劳动保障部将通过月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二、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登记和对原参保单位补办登记的工作。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企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为全额缴费。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五、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合并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也要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地区,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中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的,可确定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从事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人员统一组织调度。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责任制,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结合起来。

六、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挤占挪用、违规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和纠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纠正。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应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财政专户前,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据“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今年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数量,要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加,有条件的地区社会筹集部分要达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

七、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对各类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专案检查。要严格执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进行新闻曝光。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改进措施

④职工因为工作而外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伤害,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

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等。但是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要求不负主要责任,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鉴定为工伤①。

二、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徐宏杰是通河中学数学教师,2000年7月从华东师大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任教高三年级,2004年8月任学校数学教研组组长。2005年6月3日中午,因心脏病突发,在工作岗位上不幸去世,年仅27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顺应了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种需要首先就体现在法制化的需要,当前《工伤保险条例》制度的完善以及各省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保障。比如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有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能有法可依。其次是化解风险的需要,由于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处于一个不断改革的阶段,实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就能有效地对改革的风险进行规避。同时,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施也是社会化管理的需要。以福建省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例,其对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保险措施就能使这部分人员享受到社会化的服务②。

2.全面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下发全面启动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工作,进而切实保障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以本单位所发生的工伤保险事故为例,2009年11月20日下午与往常一样本单位职工江某骑电动车上班,14点20分驶进单位大院大门时,左后方驶来一辆来本院训练的省消防总队救火车,消防车超越电动车右拐准备进入停车场时没有注意到右后方的电动车,江某被卷入轮下当场死亡。当时听到噩耗我们都不敢相信,她还那么年轻才刚刚过完35岁生日,以前我们总是觉得工伤险不重要,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利益,很重要。但是,遇到诸如这种类似的事件,我们就会认识到工伤保险对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权益的重要性。

三、当前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1.费率设置的不合理

费率的合理设置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保障具有

关键性的意义。虽然当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对不同标准工伤的待遇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属于同一费率档次的现状,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是实行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的结合,这样单位还需要对工伤承担一定的费用,导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没有实质性的成效③。

2.制度衔接的不完善

工伤管理制度衔接的不完善是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与更改,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前后存在着一些差别④。而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中,对于适用原来工伤保障的员工如何进行保障以及正在进行新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的保障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种制度衔接的不完善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的改进。

3.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最为根本的问题。首先从工伤管理实施的各个环节的角度上来说,当前工伤管理保险的体制框架导致了其管理的权限过于分散,最终引起了事业单位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其次,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上,当前我国还缺乏工伤保险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事故的预防体系;最后,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仍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还非常严重,最终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⑤。

四、完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措施

1.大力推进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2.制定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

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管理主体、针对不同的管理现状进行衔接方法的科学制定。主要来说,科学的制度衔接方法包括:a.对单位原先的老员工要采用原有的工伤管理制度,而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开始之日起,针对新的工伤员工就应该要使用新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比如说,福建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题讲座就明确规定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对老工伤人员的界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的纳入情况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b.实施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来“买断”伤残抚恤金。比如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就对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的伤残等级以及补助金的待遇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c.对现行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范围进行重新认定、统一规划,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⑦。

3.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加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

引文注释

①李岩.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555万人[J].劳动保障世界,2011(09).

②王淑梅,杨良初.铸好晚年“铁饭碗”[J].新理财(政府理财),2009(Z1).

③胡大洋,顾忠贤,吴伯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特点与防范对策[J].中国医疗保险,2011(08).

④向春华.数据分析给力工伤保险[J].中国社会保障,2011(06).

⑤张文君.一次收费三步衔接五路并轨淄博市破解“老工伤”纳入难题[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06).

⑥吴卫,曹卫.老工伤权益保障要平衡[J].中国社会保障,2011(07).

⑦余玲.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华章,2011(18).

⑧崔惠琴,张运富.厅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现状与对策[J].河南水利,2011(03).

⑨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0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对年度综合考核总分达95分,且在平时检查时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并全额返还年度考核暂留款;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5分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限期整改;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公积金制度的中心环节。自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各省市逐步推行以来,已形成一定资金规模,为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增强个人购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住房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为住房信贷结构的调整奠定了坚实基础,其飞速发展更为住房金融的发展探索出了新路子。现就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作如下探讨。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住房公积金助职工安居。住房公积金是除了养老金以外,对每一个家庭和职工都至关重要的一项资金积累。养老金是职工养命的钱,住房公积金则是职工安居的钱。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向市场化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当今社会受益面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其覆盖面的的高低、缴存额的多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三)住房公积金资源有待整合。多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经费开支,实现中心发展壮大,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奠定了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为今后整合信息系统资源,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打下了基础。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缴存额差距大。

(二)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体制弊端。

1、属地化管理模式,导致管理松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只有在地市州一级做到了垂直管理,在市级以上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只在国务院和省级的住建部门分别内设了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和监管处。由于国家和省级没有单设独立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市均按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政策的理解建立各自不同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不统一导致各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也加剧了住房公积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整体发展。

2、区域间资金不可流通,资金分散,造成资源浪费,削弱了住房公积金的效用。资金使用率高的存在资金量短缺的问题,缺少融资的渠道,贷款资金紧缺,限制了发展;资金使用率低的受政策和单一的资金运作模式的约束,资金流向没有出路,增值渠道受到局限,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而沉淀资金利率倒挂的利率政策,又加剧了收益的不足,甚至亏损。

3、信息化建设资源严重浪费。各地管理中心均要有一套适合自己业务需要的管理软件,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在专业软件公司订制购买,其花费不菲。如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的管理软件为软件公司开发,存在升级费用高、维护力量不足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三)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位不科学,机构人员受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在实际运行中,少部分管理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全额事业单位,大多数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相比,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要多交纳8%的养老保险和1%的失业保险,无形中工资收入减少近1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身份无法执行事业单位改革政策中的提前退休政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求交纳养老金的单位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因此出现管理中心人员流动性较差、干部交流机会少,制约了干部交流和选拔使用,不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效控制缴存额差距。

1、加强立法。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住房保障的基本范畴,与养老保险一样,是人人都应享有的基础性保障。

2、注重考核。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考核,建立积极的考核激励制度,下达归集任务。监管的对象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对单位补贴率、补贴基数等都应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形成配套政策。

3、切实维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对单位逾期不缴或逃避抗拒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别要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突破。广大职工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所在单位欠缴的问题可以进行举报,督促单位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规范机构设置,在中央和省级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中央、省、市三级垂直管理,分级核算,以便更大地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具体推进:一是搭建省级平台,统管各州市公积金中心,统一人事权,条件成熟后再搭建国家层面平台;二是在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同时,着手制定出台缴存、提取、贷款等实施细则;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三是资金统管,提高资金效益。加快区域间资金流通的试点。四是信息化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利用与推进。

(三)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依照公务员或全额事业单位管理,统一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配备、机构规格、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建制框架。健全政策、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对重要岗位实行轮换,对不相容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实行分离、交叉管理机制,真正形成与目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决策、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定期专业培训、干部交流、到对口部门挂职机制,改善目前干部职工工作量大,待遇却较之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低的局面,从而稳定队伍。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网《对修订的思考及建议》徐昭华高远刚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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