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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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率的,向上浮动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向下浮动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向下浮动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费率向上浮动的条件:两年内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超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或者两年内有发生级伤残的工伤事1/5故以及工亡的,上浮费率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费率最高上浮不超过二档。费率向下浮动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向下浮动一档,以后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最多可向下浮动两档。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年月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

3、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原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年月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于印发的通知(漳财行号)执行,即:辖区域以内每人每天元,辖区域以外每人每天元。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不含参保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元的标准计发。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随本市财政部门

4、规定的漳州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二)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工伤职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正式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按规定等级的火车、轮船或汽车票的最高票价报销,如票价低于相应火车、轮船或汽车票价格的,据实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费用不得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确因新接诊医院住院床位紧缺等

5、因素,不能及时入院就诊的,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元,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随本统筹地区公务员因公出差住宿费的规定而调整,并按照本市其他人员限额的的标准执行。三、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方法3/5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福建省实施办法(闽政号)的规定,我市应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一)年月日前发生工伤的伤

6、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方法。年月日前发生工伤的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或死亡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的,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年漳州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月工资,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比例计发。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年月起调整发放,但不列入年度的正常待遇调整范围。本次调整后低于原待遇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已参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建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正常调整机制。从年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随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增加部分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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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最新调整!今日起执行!税务局工伤保险人力资源福建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调整我省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8GGS0770514BC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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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你好关于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1〕8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6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https://www.64365.com/special/fjgsbxtlss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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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5154&page=3
6.《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7篇(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vqd97rmf.html
7.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2020全文是根据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对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而成,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各省,如广东省、河南省、山东省等地方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http://www.ft22.com/baoxiantiaoli/
8.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为本https://law.esnai.com/do.aspx?action=show&lawid=75379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主 题词]: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能力鉴定; 福建省; 行政部门; 保险基金; http://www.yidu.edu.cn/103110/detail/article/5775a96cede4fe1a88621a52.html?q=%E5%8D%8A%E9%9F%B3%E5%8C%96&org=103110&uorg=999999
10.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篇1: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og03bz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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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被认http://www.360doc.com/document/12/1105/14/10919124_245872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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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https://www.xmrc.com.cn/net/wcm/ShowInfo.aspx?docId=12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