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律工委虹桥商务区法律服务工作站”是闵行区律工委响应“法律服务进园区”的号召并依托平台优势,在全区律师中招募25名律师组成的为虹桥商务区的企业提供定期咨询服务、企业法务指导、定期法律宣讲、法律知识培训、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文化建设等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志愿者团队。
本周律师
傅竞杰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服务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区政府信访办律师、区法院咨询律师、区看守所刑事援助律师。获得2013年度闵行区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个人,2014年度闵行区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个人。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企业非诉法律服务、劳动纠纷。
代表案例
一、“HELLOKITTY”中国区域销售总代理合同诈骗一案
案例简介: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深圳市酷奇投资有限公司与日本SUNLEX株式会社(冒充“HELLOKITTY”商标权利人日本SANRIOCO公司,日文中仅有一个字符不同)签订了《“HELLOKITTY”中国区域销售总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酷奇公司拥有中国大陆“HELLOKITTY”部分商品的排他独家使用权,并支付了独家代理费2118万元及第一年6000万的订货款后日本SUNLEX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山村崇洋便消失,且8000余万元已经转往新加坡等国外无法追回,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知下一步如何进行选择,公安部门暂时以双方签订经济合同为由也不予立案。
案例说明:
本案中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通过民事诉讼打合同纠纷,但是周期较长、货款已经转移境外无法追回,故无法履行到位使得判决书沦为废纸一张;一种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要求经侦部门介入,对于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控制,也许还有一线希望。律师建议采取后一种措施被当事人接受后,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协助当事人至深圳经侦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最终成功立案,对骗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山村崇洋进行通缉和入关查控,国外赃款也进一步在逐步追回过程中。
律师感言
依照委托人的委托,对于案件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协助当事人说服公安经侦部门给予立案,用刑事侦查手段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更高。
二、上海靓春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
案例简介
伽格(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丝绸集团一级代理商,取得实体店销售“LILY”女装权限,上海靓春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其二级代理商挂在其名下,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并签订《不得网络销售协议书》一份,如有违反则赔偿违约金50万元。后由于伽格公司被丝绸集团剥夺了一级代理商资格,靓春公司与丝绸集团另外建立了代理关系,故伽格公司以靓春公司有网络淘宝销售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按照补充协议赔偿50万元。
案例说明
本案诉讼过程长达两年之久,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淘宝店与靓春公司是否有关联为由提出质疑,并收集叶浩芸作为伽格公司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淘宝店就在销售的证据证明其实这家淘宝店实际是伽格公司在操作销售,并且抓住伽格公司走个人账并不走公司公账的不正规财务情况作为附证,主审法官最终结合我方的代理意见酌情将违约金调整大幅降低为10万元,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另外本案伽格公司还尚欠靓春公司14万元货款,律师另外诉讼法院两案一并调解并结案,最终使得靓春公司也全额拿回了所有伽格公司所拖欠的退货款。
三、参与闵行区外环绿带生态建设工程动迁安置工作
2016年闵行区梅陇镇政府外环线绿带生态建设工程中需要对于大量有证或无证厂房大面积拆除,从而影响部分实际承租人经营引起的部分矛盾情况、以及涉及集体资产是否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本案涉及被拆迁集体企业主体(出租人)为闵行区梅陇城乡建设发展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本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拆迁中是否存在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律师进行了严格的专项法律审查,并协助其与动迁户达成安置协议。
协助集体企业与实际承租小业主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谈判,并签订最终房屋拆迁协议书,最大程度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拆迁工作顺利、准时完成,并对于拆迁房屋的价值、装潢、装修、小业主的经营损失等由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障国有集体资产不被流失,出具专业法律审查意见并在闵行区集体资产办公室进行备案。
进一步开拓律师非诉法律服务范围,进一步探索律师服务新的服务点,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专业、贴心的服务。
四、为解决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1993年12月30日,上海桂林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实业公司”)和上海梅陇农业公司(以下简称“梅陇农业公司”)分别作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关于有偿使用土地的协议书》,约定:乙方按每亩6.5万元人民币共计130万元的价格,向甲方长期(无期限)租用一块二十余亩的土地(以下简称“目标地块”),且,今后国家若动用该范围内的土地,一切补偿归乙方所有。“目标地块”属于集体性质土地,协议书本意是集体土地的转让,但由于双方当时法律意识的欠缺,协议签订后并没有办理相应的集体土地流转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后乙方在取得上海县计委等机构的审批后,在“目标土地”上筹建了宝发百货市场、蔬菜市场等商业场所,二十余年相安无事。
2016年3月16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和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关于启动康健街道340街坊1丘地块生态环境整治清退及收储事宜的函》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徐汇区部分区域违法建筑拆除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区绿化市容局对于康健街道340街坊1丘地块区域(包括“目标地块”在内)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同时该地块将被土地收储部门进行储备。在收储过程中,“目标地块”地上建筑物可获得补偿款约2000万元,“目标地块”土地可获得补偿款约6000万元。桂林实业公司因此对“目标地块”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向闵行区梅陇城乡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土地仍归属于桂林村集体所有,故土地补偿款应全部归其所有。
本案难点为(一)闵行区梅陇城乡建设发展公司及上海桂林实业公司前身均属于集体企业,起初两家公司均由上海县人民政府管辖,“目标地块”的归属确认十分困难。(二)上海县人民政府早已被撤销合并,现城乡公司由闵行区政府管辖,而桂林实业公司由徐汇区政府管辖,因此此案还涉及到两区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三)以法院确权之诉确认分配比例的方法并不可行,证据上由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