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办案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拒执罪,既是公诉犯罪,也是自诉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要把拒执罪作为自诉犯罪直接起诉到法院,前提条件是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拒绝受案或立案,或者公安机关虽不拒绝受案或立案,但超过60天没有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4.而且作为自诉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话,即使法院帮你立案,你所面临的第一个巨大障碍就是法院并不会帮助申请执行人侦查(充其量只会帮助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与侦查相比,调查的力度要小很多),也不会将自诉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基本全靠申请执行人自己搜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随后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此类自诉犯罪案件,不存在“自诉转公诉”的可能性。

注:在“告诉才处理案件”中是存在自诉转化公诉的可能性的:(1)是侮辱案、诽谤案。法律规定侮辱、诽谤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这两种情况下,由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也就说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再由当事人去法院自诉,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诉讼。(2)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在暴力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3)是虐待案。法律规定虐待行为造成当事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中也是存在自诉转化公诉的可能性的:(1)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后,应当接受移送,立案侦查。(2)是当事人认为自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先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公诉案件程序进行诉讼;或者立案侦查获取证据后,由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将有关证据移交给自己,自己到法院自诉,或者双方和解。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法释〔2021〕1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注:拒执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法释〔2021〕1号)第三百二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另外,作为自诉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话,即使法院帮你立案,你所面临的第二个巨大障碍就是很多时候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也会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法释〔2021〕1号)第三百二十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三百三十二条: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6.鉴于前述2个巨大障碍,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时,首先要确立一个观念:能够通过公安机关立案(即作为公诉犯罪)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就绝不优先选择通过法院立案(即作为自诉犯罪)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而作为公诉犯罪,拒执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①《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②《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第四条第四项: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督察机构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①《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一)、2条: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①《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①《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1.经历了前述千辛万苦,公安机关终于作为公诉案件予以刑事立案了,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决定撤销整个案件或对该特定被执行人终止侦查”,案件就可以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检察院在审查后,如果也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们面临的第二关就来到了,即检察院是否会决定对被执行人不起诉,如果检察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不起诉的,则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注:对于公安机关自行侦查阶段以及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撤销整个案件或对该特定被执行人终止侦查的决定”,申请执行人无权救济,前述决定为终局决定。

①《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2.无论是前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步骤全部走完,还是处于公安机关拒绝受案或立案,再或虽不拒绝受案或立案,但超过60天没有答复的状态,我们都毫无疑问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第一条所规定的自诉条件了。如前所述,此时需要解决的最后一个法律障碍就是“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我们如果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我们的最后一板斧就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含搜查、财务审计、调取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并将调取出来的证据作为被执行人的定罪证据。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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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雨团队创始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1年法院工作经历,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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