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淼律师
编者:
美成在久
面对记者,谭淼律师自谦地说自己只是一个资质平平的人,奖学金、三好学生这类荣誉从未与其结缘。但这并没有妨碍他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节奏稳步前行、追求成功,直到今天。
谭淼律师的求学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一向成绩平平的他在高二文理分班时才开始卯足了劲儿学习,最终于1989年顺利考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他非常珍惜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不仅重视警察职业技能的学习,还广泛涉猎政治学、哲学、史学和军事战略学等其他领域,大学毕业后还报考了北京大学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政治思想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可惜以几分之差而无缘北大。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东风吹来满眼春,神州大地掀起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1993年大学毕业时,谭淼主动要求到建省刚五年的海南岛工作,不久又主动申请从海南省公安厅调至正在组建中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1公安局工作。新设公安局的全部业务都是零基础,正是这种特殊的工作环境,造就了谭淼敢于一切从零开始的胆气。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这次修改立法使谭淼对这部直接关系人权保障、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基本法律萌生了浓厚兴趣。当年还靠不上“度娘”,只能靠剪报,于是谭淼找来《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将有关资料剪下来加以整理,在本单位作了一次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小型讲座。正是这次极其偶然的机会让谭淼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1997年他考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2000年又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1998年10月谭淼与硕导崔敏教授的合影
硕士导师崔敏教授对谭淼的最大影响,就是严谨治学的态度。除了系统地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谭淼还第一次真正意识到自己写作能力的严重不足,第一次真正懂得了“写作使人精确”的道理。于是他痛下决心,潜心研究写作,特别是系统地研读了章振邦的《新编英语语法教程》一书,创造性地将英语语法的逻辑和严谨用来指导中文写作,竟收到奇效。2000年,谭淼同时考上公安部和中国政法大学,究竟是到公安部工作,还是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他再次站到了人生转折点上。最终他选择了师从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人之一陈光中先生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教授继续深造,硕博连续六年严格的学术训练,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2009年初,谭淼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辞职,一切又一次从头再来。一个青涩少年从湘江之滨北上求学,再南下琼岛,再北上求学,从“新警察”到“新检察官”再到“新律师”,在他的生命中,时空随着新的职业角色一直在不停转换,转眼间人到中年。
2003年6月谭淼博士毕业之时与博导陈光中、卞建林教授合影
功夫在诗外
谭淼于2009年初转型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几年来承办了各类疑难、复杂的新型案件。经过不断实践,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辩护风格。一是事实胜于雄辩,高度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挖掘和分析,寓观点于叙事之中。二是逻辑有千钧之力,通过缜密的思维,寻找个案中真正的突破口,并用清晰有力的逻辑表达出来;三是隔行如隔山,隔行却不隔理,巧妙克服其他专业知识壁垒。聆听谭淼律师娓娓道来的一个个精彩的刑辩故事,记者发现他的思维方式的确与众不同,而这种独特风格的形成,或许是靠那一番“诗外功夫”吧。
孙子曰:“知彼知已,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知彼知己,胜乃不殆;知天知地,胜乃不穷。”谭淼律师有过长达十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自然十分清楚控方有多么强大,也十分清楚刑辩业务要做出成绩有多难。然而,惟其艰难,刑事辩护业务才更有魅力,胜诉才更有成就感。
朱德总司令指出:“在一般情况下,战略要寻找敌人的主力,战术要寻找敌人的弱点。”林彪认为,“应综合考虑敌我双方的条件去判断敌人薄弱部位。敌之薄弱有三种,虽然好打但与主要部署无关;与强点相联系的弱点;既是弱点又是要害的地方。选择突破口,最好是打第三种弱点,其次是第二种,实在没有这两种打才打第一种。”彭雪枫将军同样认为“应当集中主力打敌一点。在战略上是打击敌之强者,但在战术上是打击敌之弱点。”在刑辩实践中,谭淼律师始终自觉运用这些军事战略思想来指导办案。例如,他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后发现,“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再想翻供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在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中,重点不是从是否行贿和受贿这两个方面进行辩护,而是从“利用职务之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两个方面展开辩护,因为这两方面不仅是与行贿或受贿同等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且还是由行贿人或受贿人以外的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的,这个角度的辩护观点更容易被裁判者接受。
虽说细节决定命运,但谭淼律师更看重逻辑。“单纯的细节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只有那些能够与整体逻辑融为一体的细节才有实质意义。通常整个案件只有一个逻辑,而细节终归只是局部。”记者发现,谭淼律师的每一篇辩护词都包含了不少令人印象深刻的精彩细节,但这些细节最终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简直就是一篇论证严谨的学术论文,这或许得益于他多年严格的学术训练吧!
谭淼律师在北京大学授课
不喧哗,自有声
自2009年初辞职转型做律师,转眼已过去九年光阴。正因谭淼律师有过四年的从警经历、六年的从检经历、九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以及其间六年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经历,警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这四重职业身份使他能够从多角度换位思考,创造性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做到与控方“交锋而不交恶,对立而不对抗。”当记者问及他对当前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死磕派”的看法时,谭淼律师道:“当前的司法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纠正了不少重大冤假错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深入人心了。”他还引用荀子的话“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以自勉。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谭淼律师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2015年11月,经过公开竞聘,他顺利当选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积极为首都律师业的新发展献计献策;他还担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和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与语言文化研究会理事,利用这两个学术平台积极参与司法改革。
谭淼律师一直与法学界保持着经常性的互动交流,现在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北大刑辩讲堂”授课老师,担任着中国政法大学实验班联合培养导师,国际关系学院兼职教授,常年讲授“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此外,谭淼律师还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等“双一流”高校,作题为《刑辩律师发现事实之道》《法律人的语言能力修炼》等专题讲座。2016年1月,谭淼律师参加了田文昌老师组织的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培训班,近距离学习原汁原味的美式法庭交叉询问技巧。
后记
回首往事,谭淼律师总不忘说自己是一个幸运儿。漫漫求学路上,幸有名师指点;从警四年,有幸参与创建一个地市级公安局;从检六年,在首届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工作,有幸得到两位全国十佳公诉人和一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耳提面命;辞职后又在一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业务;而今在年富力强的年龄赶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黄金时代。因此,他说自己更有理由也更有信心为当事人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也为提高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尽一份绵薄之力。谭淼律师深有感触地说。“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刑辩律师就是要通过有效辩护,告诉世人,‘我们荣幸地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为之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被指控的罪行。人,可以被控告但不能被抛弃,可以被背弃但不能被遗弃。’”
一本书和它倡导的编纂理念
(第五版自序)
一、“点对点”式编纂体例的发现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内容的准确、全面,只是其最起码的要求,这也是其共性所在。而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确切地说,在于其体例。
正是有了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刑事司法解释的拆分,才有了无限可能性。本书针对刑法典全部490个条文,设定了1122个注释,而每个注释之中通常又包含多个子注释,这些子注释多达1492个。除此之外,全书还有550个脚注,收录了大量的学理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容易误读的刑法知识点予以强化解释。
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确立之后,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注释位置的精心选择。从“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的理念出发,为了真正实现精细到对字、词层面的解释,就必须尽可能将司法解释与有关刑法概念直接对应起来。例如,虽然多个司法解释针对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解释,但准确地说,是在解释其中的“为”这一词语,故本书将注释置于该词语之后。为求得最佳效果,全书每一个注释位置都经历了反复调整。
二、刑法存量知识的多维深度融合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一方面要尽可能将与刑法典有关的信息搜集齐全,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将这些信息条理化、系统化,最终形成一个编排科学、结构严谨的刑法知识体系。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来实现这一目标。
1.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度融合
由于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就应准确反映这种主从关系。本书以刑法典为“纲”,以其中的关键概念、术语或范畴为“点”,创造性地确立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通过“合”的路径,将刑事司法解释深深地嵌入到刑法典之中,实现了“融为一体、合而为一”。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笔者发现,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因为总则问题往往是抽象的深层次问题,而分则问题则是具体的表层问题。基于此,本书尽可能将散布在各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以解释刑法总则的特定概念。例如,将走私犯罪、贪污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将洗钱罪、走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的犯罪故意;将赌博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形形色色的“帮助行为”汇总起来,以丰富我们对帮助犯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善于运用刑法分则来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再运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刑法分则问题。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4.“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5.“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编纂体例,其生命力是否旺盛,归根到底还在于其是否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各类信息的内在联系,切实构筑起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知识之网。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what’spastisprologue)。本书成书之前历经长达十年的酝酿,成书之后又历经四版,如今的第五版又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风貌呢?我希望第五版就是它的成年礼。与这本书相伴相惜十五载的我,将始终秉持以匠心致初心的信念,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不断精进,不断进化。
赵伟主编采访谭淼律师合影
中国当代律师网(记录中国律师的历史)www.yearbook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