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以L律师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江苏省某市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焦点: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成功辩护的标准只能是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否则判决有罪哪怕是适用缓刑都要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韦伟律师接手这个案子作为辩护人极具挑战。
办案思路:
鉴于对律师同行涉刑的同情及信任,尽全力去辩护。
一、争取办理取保候审
为避免L律师被长期羁押,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说明了理由并提醒公安机关调取手机中可能证明L律师无罪的一份谈话录音证据。最终在被刑事拘留最长期限的第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提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析本案的两个主要问题:
1、截止2012年吴某是否欠卞某借款;
2、卞某将对吴某多少金额的债权转让给傅某;
卞某将其对吴某的部分债权约两千余万元转让给傅某。
3、傅某又要求吴某与其指定的李某在2012年签定了4000万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工艺品公司四层楼房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傅某受让卞某的2000万元债权后,傅某又指定吴某与李某与在2012年签定了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吴某抗辩认可傅某的债权只有2030万元,故发生了强迫抵押的情况。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虚假诉讼罪仅限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为达到非法目的,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即所谓“无中生有型”行为;“广义说”认为,除上述“无中生有型”行为外,行为人在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即所谓“部分篡改型”行为,也可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研究起草过程中,对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但是,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可以以本罪论处,各方争议很大。经过慎重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多方面意见,该司法解释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未采纳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本罪的意见。
最终,公安机关放弃了追诉L律师虚假诉讼罪。
三、提出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改变罪名,对L律师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至检察院阅卷,且几经周折最终拿到了那份录音证据后,经过研究,辩护人仍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析本案的三个主要问题:
三是,以上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伪造”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中生有”,即凭空捏造的证据,另一种是“改头换面”,即对原来真实的证据加以改造,使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如前所述,本案显然不属于“无中生有”。但也不属于“改头换面”。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未将“倒签日期”的协议一律视为无效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一终字第8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2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32号等裁判文书的要旨均认定认定倒签日期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重点是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通过分析几经周折最终拿到的那份录音证据,更加证明了M律师、L律师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该录音可以证实,直至诉讼两次开庭之后,B某在2019年7月才告知律师当年吴光明被暴力催收的情况,且2012年签订的4000万《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非其自愿所为。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接受委托时,还是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抑或是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都没有任何人陈述上述抵押存在强迫的事实。
即使存在着卞某当初只转让了两千余万元债权给傅某;即使存在着吴某对傅某当初指定其与李某签定了4000万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工艺品公司房屋抵押登记有异议认为是被迫的。作为律师并不知情,但律师是看到了在2012年卞某与吴某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确认吴某共欠卞某借款本息1.33亿元,并约定由吴某的工艺品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本案中律师的指导、制作均是建立在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基础上的。
4、帮助伪造证据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L律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L律师是无罪的。根据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L律师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案件评析: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件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律师也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涉案的L律师在被公安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已执业17年,是一名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但其对刑事业务了解较少。如果L律师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能用笔录的形式予以确认,或许就不会被刑事追诉。律师不仅要持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更要规范执业,提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专业让我们跳的更高,规范让我们走的更远。
律师不仅要持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更要规范执业,提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专业让我们跳的更高,规范让我们走的更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既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律师的执业准则之一。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这一原则。
韦伟律师
韦伟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主任、刑辩中心主任、金融法律部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浦口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民主建国会江苏省委直工委会员。
系法度Law、江苏新闻广播电台、南京电视台、南京新闻广播电台等多个法制栏目、媒体律师嘉宾,常年参与媒体普法公益活动。在南京市律协与南京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法制节目中,被评为“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在刑事辩护、金融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争议处理和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先后被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十佳律师”;荣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19年度“南京市优秀金融保险业务奖”;荣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民商事律师”。
代理的一起金融成功案例2021年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近五年来全省律师的《江苏省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并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十佳案例”;代理的一起金融成功案例2023年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优秀论文汇编》并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2023年度“最佳金融诉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