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第243条对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影响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强制性转移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外扩的趋势愈演愈烈,各地征收城市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动作频繁。尽管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地方政府行政征收行为设定了权利边界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过去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民法典》第243条在继承《物权法》第42条的基础上,结合过去各地方政府行政征收工作经验以及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成果,形成了行政征收的最新条款。

对比《民法典》第243条与《物权法》第42条,主要变化如下:

1.强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支付的及时性

补偿款支付的“及时性”原则,是本次《民法典》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条款修订的亮点,是对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重大争议问题的及时回应,体现了我国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对未来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增加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要求

原《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但此处的“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一直存有争议,即便解读为等外等,哪些没有明确列举的项目可以归入集体土地补偿范围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依法行政意识存在地区差异,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存在片面解读立法条文的现象,将没有明确列举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排除在外,导致农村村民合法财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此,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正式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列入补偿范围,《民法典》第243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3.文字表述更严谨

根据民法理论界通说,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二条也采用了该理论界定民事主体的范围。原《物权法》第42条中规定的“单位”并非民法概念,将其修订为“组织”也与《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保持一致。

将原《物权法》第42条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结合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对原法条不准确表述的更正。因为,在征收房屋时,产生的应是“征收补偿”,而“拆迁补偿”的表述仅是对被征收人迁移他居的补偿。征收房屋仅给予“拆迁补偿”,显然不符合征收法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包括竞拍、收购土地或目标公司股权、合作开发、以物抵债等。结合《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权通过合法程序征收城市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含土地上房屋等不动产),将征收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或合理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关于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征收工作开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取得有着密切的联系。实务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征收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行政征收属于国家强制行为,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只能由政府来组织实施。近几年的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中大多会涉及到征收工作,尽管各地开展工作的模式不尽相同[2],但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启动征收程序或征收过程中通常扮演着重要角色。

2.征收过程中的垫资问题

3.土地储备问题

行政性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8]。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9]。自此,行政储备工作回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企业土地储备资质丧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国资背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前期土地储备获得后期土地开发主动权的大门被彻底关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途径减少。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储备是商业战略,是利润基础。尽管快速扩张的圈地运动已经逐渐降温,但2021年起多地开始实施住宅用地“两集中供地”(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出让活动)新政后,现有土地储备分布和拿地策略是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及发展潜力的重要影响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储备是把“双刃剑”,并非多多益善。一方面充足的土地储备,有利于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来项目开发,实现现金回流;但另一方面,过多的土地储备,会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加之各地通过打击恶意炒房团等方式稳定房价,房地产市场发展潜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储备增值低于资金成本,则意味着现有土地储备“亏损”。此外,根据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的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10],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因此,适时的、合理的土地储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重要的生存发展之道。

4.土地前期开发问题

根据2018年修订的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具备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关联单位,可积极参与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拓展业务范围,也便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了解拟竞拍土地的详细情况,为后期商业决策奠定基础。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民法典》第243条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影响主要来自支付补偿费用须“及时”而产生的融资压力与财务成本的增加。由于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资的现象,“及时”支付的要求将直接导致征收或补偿款的支付周期会相对缩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融资会压力更大,资金提前占用,也导致财务成本相应增加,最终会间接影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面对上述变化,结合住宅用地“两集中供地”政策将有利于大房企、国企等优质企业而中小房企生存空间将会进一步被压缩的趋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探索多元化拿地方式,投资参股、收并购、产业勾地、旧改、一二级联动、不良资产等,综合对比考虑多种拿地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更加倚重律师针对企业合规、法律风险判断与规避、税收筹划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意见。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规划土地储备方案,平衡土地储备规模和储备需求,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向促进作用,在行业内形成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房绍坤:《民法典物权编之检视》,《东方法学》第2020年04期,第74-89页。

[2]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政府和市场合作、市场方主导三类改造模式。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7条: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3条: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7条: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行政处罚。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7]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郑家庄村民委员会、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郑家庄村民委员会、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6号民事判决书。

[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2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9]《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3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本文作者: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THE END
1.深圳小产权房屋法律纠纷律师找深圳小产权房屋法律纠纷律师就上律图网,我们从律师优势、擅长领域等角度精选了一批2024年最新的深圳小产权房屋法律纠纷律师供你选择。免费为你提供深圳小产权房屋法律纠纷律师的执业信息和电话,做你身边的法律顾问。https://www.64365.com/lvshi/shenzhen/xcqfwfljf/
2.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https://m.66law.cn/laws/333919.aspx
3.深圳房产律师事务所价格费用排名交通事故诉讼律师汇集深圳专业房产律师,专业提供房产律师在线咨询和电话咨询,房产律师为您在线解答相关法律疑问.http://www.chancong.cn/citysz/fcls/
4.深圳市宝安区2025深圳市宝安区2025-2027年法律援助律师库名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促进宝安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宝安区司法局组建了2025-2027年宝安区法律援助律师库,现将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宝安区司法局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11/11906/post_11906182.html
5.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1193966,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座29楼.http://m.shenyuanlvshi.com/index.aspx
6.知名深圳房屋拆迁律师咨询深圳房屋拆迁律师【免费咨询】拆迁补偿标准_违法强制拆迁行政诉讼_补偿款分配纠纷_修路政府征地_深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律师咨询http://sz.cefa123.com/xingshi/fcjf/fwcq
7.深圳动拆迁律师深圳征收拆迁律师深圳拆迁补偿律师深圳动拆迁律师容韵雅【18576672862】擅长迁安置、厂房拆迁、房屋动拆迁、拆迁纠纷、拆迁赔偿、房屋权属确认阶段、回迁户选房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宝贵的办案经验。http://m.bjzdcqls.cn/
8.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纬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点状供地项目范围内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方式分类审批管理的用地,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按照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以及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涉及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同一个点状供地项目范围的土地https://www.jianweishenzhen.com/Academy/Detail/2181
9.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简介盛廷律师事务所地址→MAIGOO百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7年,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设立分所。盛廷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行政诉讼、不动产征收、土地争议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及建设工程、社区物业服务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优秀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以专业的实力荣获“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等https://www.maigoo.com/citiao/307979.html
10.吴海丽律师2024推荐中国专业土地房屋拆迁征收律师文章简介:吴海丽律师律师、中国专业征收、拆迁律师,资深房屋土地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拆迁诉讼律师,关于吴海丽律师基本资料、个人简介、成功案例及办公地点等律师信息介绍。欢迎在线法律咨询。 【基础信息】 ·*姓名:吴海丽 ·*E-Mail:wangyouyin@bjsheng.cn http://www.tjsheng.com/zrlstd/2519.html
11.深圳罗湖房子拆迁怎么补偿,深圳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今日房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http://www.bjsheng.cn/yjrd/39107.html
12.2024年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广东拆迁政策(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 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正 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https://yanqinglvsuo.com/article/guangdongchaiqianzhengce/6788.html
13.深圳专业拆迁律师网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律适用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两公告一登记”的具体内容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 行诉法拟大修:征地拆迁侵权纳入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的程序 拆迁估价公式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土地流转 深圳拟允许农地入市 盖安居房办养老机构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http://www.1234800.com/index.asp
14.资深深圳拆迁律师团队房屋拆迁安置深圳拆迁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和一对一电话咨询服务,19年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专办房屋拆迁安置_土地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深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400-9969-211http://www.fztysw.com/xu/chaiqianlvshi/
15.惠州拆迁房屋土地律师惠州专业代理拆迁律师惠州拆迁协议律师惠州拆迁房屋土地律师,惠州专业代理拆迁律师,惠州拆迁协议律师执业范围集中在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案件,尤为擅长对城中村、惠州专业代理拆迁、棚户区改造、大型城建基础设施占地、水利库区设施建设占地引起纠纷的案件办理。https://www.maxlaw.cn/p/huizhou/cqfwtdls
16.民告官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土地拆迁征收律师费用民告官律师(电话:13802974203)陈潮辉为您提供广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咨询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类集体维权案件,胜诉率高,获得当事人的一直好评及充分认可。http://www.lccqbc.com/
17.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所(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所长名单)房屋、土地征收涉及的纠纷中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常因为征收程序、补偿情况、强征强拆等原因出现矛盾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所,由于征收属于行政行为,而实践中直接面对被征收人的主体可能有政府、拆迁办、住建局、拆迁公司等等不同的单位,导致实践中各方可能因为行政诉讼中以谁作为被告的问题存在争议。 https://www.lawyer365.cn/91530.html
18.深圳工资标准2018底薪律师普法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内容,深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职工每月2200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20.3元。该工资标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于2018年7月1日由广东省政府决定进行调整的。 https://www.110ask.com/tuwen/9500122633749230126.html
19.拆迁律师征地律师北京拆迁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微信公众号 收藏本站 联系客服 电话回拨服务 来硕会安排法律顾问回复您 ●●● 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土地征收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相关补偿必须先补偿后征收 房屋拆迁 国https://www.wenxinchaiqian.com/
20.深圳·龙岗历史遗留房屋政府确权行政行为纠纷道华律师代理意见如被告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案外人深圳市□□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与被告无关,那么被告在未与房屋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又是依据什么将案涉房屋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告如否认已对房屋确权,相当于否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就https://www.daohualaw.cn/article/1602.html
21.滨州拆迁律师滨州拆迁补偿律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企业拆违的困惑 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方面 关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013年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拆迁补偿费… 房屋征收评估督导 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怎么认定,… 山东拆迁律师:拆迁造成的浪费 《桥头镇“三旧”改造土地征收和房… http://www.ff148.com/binzhou.asp
22.首页盈科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事务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中国北京,法律咨询电话:400-700-0148 涉外业务咨询电话(English Service):400-700-1516http://land.yingkelawyer.com/
23.深圳拆迁律师在线咨询【深圳拆迁律师在线咨询】专注拆迁补偿_动迁安置_厂房拆迁_家庭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等问题的协商和诉讼_深圳房屋拆迁纠纷找律师事务所_24年办案经验_久经考验http://www.shenzhencefa.com/zdc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