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第三十五条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http://www.rongzhou.gov.cn/jczwgk_ncjtjjzuxbqyydsh/-/articles/18413780.shtml
2.土地管理与法规:建设用地供应概念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https://www.51test.net/show/1029886.html
3.土地法律法规常识答:不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https://www.meipian.cn/mdgatye
4.尊宪崇法丨宪法进农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5NDE2NDEyNg==&mid=2247527976&idx=2&sn=fd56695ba41c6e13da57d29a2b9dac47&chksm=c10b2fae55bbe5546f9dc084520e3181d001df9719873fda59e6dc0fda3f1ffa450347bbeb5b&scene=27
5..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19年11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全面覆盖土地法的方方面面。全书分为总类、土地规划与供给、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市场、农村土地管理、土地权属与登记、土地税收与财政、执法监察与违法惩处及其他,共计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3583
6.一文读懂城市更新专业文章上海如前文所述,城市更新项目供地大致可以分为物业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权益模式和政府供应土地模式。本阶段实施主体或配合政府方完成土地收储及后续的土地供应工作,或通过物业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权益获取土地。 3.3.2 建设实施阶段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具体实施开发建设,完成基本建设手续并组织建设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774a3fb268ebbbd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