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精选5篇)

将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引入进来。诉讼调解指的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权益争议的解决的一种办法。诉讼调解的作用在于有效的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能够积极推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及纠纷诉讼的预防。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行政侵权赔偿适用调解以外,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都不适用于调解。在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有进行案件外协调解决的案例。在这里,“协调”在本质上其实就是“调解”,这样能够使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快速解决,极大地提升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速度。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所以说,将行政诉讼调解引入到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不仅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并且能够缓解政群关系,有利于推进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方向;制度设计

一、行政诉讼法的贡献及其修改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施行已经有20多个年头,其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这种成就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将“民告官”这一形式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寻常百姓能够享有同政府平等的司法权利,极大地促进了政府观念的迅速转变;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更是促进了我国民主法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所以说,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当前整个行政法制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贡献是不可磨灭的,是任何人都应当承认的。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还为救济政府机构以外的法律主体提供了良好的救济途径,使得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受到行政侵权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但是伴随着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法逐渐显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是由于在行政诉讼法确立之初没有预见到的、一些在制度设计方面有所疏忽的问题,因此,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分析

2.提升行政案件的审理级别。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针对我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部法律审查制度,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以法律方式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所以说加强对法院的独立性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可以在目前体制的基础上提升行政案件的审理级别,也就是需要增加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地域管辖的选择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由行政案件的被告方或者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倘若原告方与被告方同在一个法院管辖区的,原告能够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制定距离最近的法院进行受理。这一改革方向也是北大版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一大改变,该建议稿的第14条提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如果该条建议被采纳,基层法院将不再设置行政审判庭。此外,建议稿还明确,对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讼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将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引入进来。诉讼调解指的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权益争议的解决的一种办法。诉讼调解的作用在于有效的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能够积极推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及纠纷诉讼的预防。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行政侵权赔偿适用调解以外,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都不适用于调解。在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有进行案件外协调解决的案例。在这里,“协调”在本质上其实就是“调解”,这样能够使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快速解决,极大地提升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速度。

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所以说,将行政诉讼调解引入到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不仅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并且能够缓解政群关系,有利于推进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4.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程序。简易程序能够给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能够为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提供方便,能够使人力、物力、财力得到节约,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而且还能够使人民法院从众多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去审理那些重大的、复杂的案件。

三、结束语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当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排头兵,究竟是要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大的修改,还是适当的进行小的调整必须要明确。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些理论上的设想以及实践上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总而言之,积极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剧剑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08).

[2]高华.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4).

[3]史平臣,冯军,王永军.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关联[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2).

关键词:行政案件;发回重审

【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构想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难、审判效率低成了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固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制度缺乏一种简便、快捷的审判程序,大多数相对人在遇到行政机关的轻微不法侵害时,会考虑到诉讼成本而忍痛作罢。为了畅通救济渠道,切实解决公民“告状难”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发展的需要。公正、效率一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供充分的救济,便成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首要问题。简易程序具有的省人、省力、省物的这一经济性特点,在诉讼制度中应有自己的地位,德国行政诉讼原本没有简易程序的规定,基于为公民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行政法院法》时,建立了“法院裁决”和“范例诉讼”两种简易程序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效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1998年)也增设了简易程序,该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为捐税征收、行政处罚及其他公法财产诉讼标的在3万元新台币以下的案件;不服行政机关所为记点、记次或类似轻微处分的案件。

(二)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行政诉讼增设简易程序创造了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司法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其立法与基本成熟的制度安排为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借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简易程序我国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涉及。《行政诉讼法》颁行十多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已经积累了不少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大多数行政审判人员已完全能够独立承担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也从执法层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二、建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构想

1.简易程序应依当事人合意,但法院也必须衡量公共利益。一般凡符合简易程序法定适用范围的,就可以启动简易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合意适用简易程序时,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任意合意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维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然结果。因为“关于通常诉讼程序之规定,甚为周密,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兹当事人两造既合意适用简易程序,本于当事人之程序选择权,实无违反当事人之意思强行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必要。”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合意必须加以判断。二是拟制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即对于原本非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未经当事人合意,法院直接适用了简易程序,但当事人都未依法提出异议,可视为已有适用简易程序之合意。亦即拟制为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事后不能以其未经合意而为上诉理由。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2.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其他权利保障。这方面包括诸如获得律师的帮助,告知当事人权利等等。

(二)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各国立法中不尽相同,德国采取概括式标准,“法院裁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诉讼事件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特别困难,或事实之内容已臻明确”,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列举式标准。概括式涉及范围较广,但规定比较模糊,操作较为困难。列举式规定的适用范围比较明确,但不能穷尽所有事件。笔者认为应综合上述二者的长处,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如下规定: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小额标的案件,如标的额较小的涉及税收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案件;罚款额较小的行政处罚案件;赔偿请求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3.不服行政机关警告、通报批评等轻微行政处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5.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结语:美国学者庞德这样表述他对法律的看法:“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付出最小的代价,满足人们尽可能多的要求,从而接近正义,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正在于此。

参考文献:

[1]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江伟主.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吴金凤.简易程序:法理、问题与立法完善之探析-兼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质疑[J].当代法学,2002(8)

一、提供规范性文件与提供事实证据的关系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之比较

对规范性文件证据属性的认识因长期以来未将它与审判依据的法律法规区别开来而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导致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替代了规范性文件证据效力的审查。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它与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至少有三点区别:

2、内容及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它是规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责与行政程序、相对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行政审判中适用的作为法律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章可参照适用),除了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外,还包括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内容上广于前者,它调整的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有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与组织问题、原告方的诉权、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义务问题等。同时,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中也有规定原、被告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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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效力不同。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是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包括作为法院审理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也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需经法院审查后加以认定。而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审查其内容,只审查其适用形式是否合法,对规章认为合法时人民法院才予以适用,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本身的效力即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认为不合法的在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采用。当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就会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审判依据对案件进行判决,这时二者达到统一。

三、人民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举证内容和要求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要把审查规范性文件与审查事实证据相结合。

人民法院既要审查被告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又要审查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证明法定事件的材料。如对事实性质的认定是否合法,是否忽视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行为情节、对法律法规中事实的认识是否正确。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I1NzM5MA==&mid=2650593890&idx=3&sn=f1cbf0125efd2af1f7b88625c84c7527&chksm=8feed95a75b72130d706d8318dc527a6320727b95787d7a9f2acd763b19496bcd8e7959fcdc5&scene=27
2.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近期更新2024.09.08 浏览2W+ 平台律师团队 擅长法律顾问专业 官方认证 咨询我 咨询我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https://mip.66law.cn/laws/34403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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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精选十篇)早在2004年, 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我国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工作, 如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 》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ei9zglx.html
8.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4.举证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考点3】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掌握) 1.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https://www.dongao.com/shuiwushi/ssfwxgfl/202102023344135.shtml
9.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2009)业务指引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https://www.lawyers.org.cn/info/b41510fe63154ab7bd545984a4d560a2/
10.国开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国家开放大学A.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B.可以不提出理由 C.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D.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6.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37922047/
11.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有哪些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有哪些更新时间: 2023-04-23 19:20:07 1.88万人浏览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有:庭审前工作、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https://www.lawtime.cn/tuwen/665223.html
12.法院行政诉讼流程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简单陈述一下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到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流程,大致包括:立案起诉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评议阶段等。但上述程序会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复杂程度,会减少一些程序或作相应的调整。 【基本情况】 https://www.n6z6.com/falv/2211/279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