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报告厅丨浅析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几个问题二审原审上诉人人民法院赔偿款发起网络

本期论文:《浅析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本文刊登在《呼和浩特审判》2022年第4期)

目录

一、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的当事人称谓

二、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正文

(一)再审审查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诉讼地位(一审诉讼地位)

原审第三人

(二)再审审理

1、院监程序

(1)一审程序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2)二审程序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审被告

2、检察院抗诉

抗诉机关

申诉人(原审原、被告)

被申诉人(原审原、被告)

原审原、被告、第三人

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3、依申请/受指令再审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原审第三人

4、再审发回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写明自起诉时起案件历次审理过程。

5、再审上诉

再审上诉人(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再审被上诉人(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诉讼地位)

一审原告/一审被告/第三人

(一)院监程序提起再审后,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院监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确定审理程序。若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再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死亡、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再审审理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再审审理过程中追加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方式。申请参加,是案外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通知参加,是指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通知,要求案外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些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写第三人,对此应视为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申请不属于前述两种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形,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向第三人释明其权利义务。

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追加第三人。

(四)再审发回重审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如需交纳,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问题

(六)再审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再审是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必须另行组成。

(七)一审法院再审时是否可以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故若再审裁定仅是依法中止而未撤销原判决、裁定,则再审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维持原判决、裁定。

(八)再审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存在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若诉讼标的不存在,则诉讼请求将无法具体实现,亦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九)再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再审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若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参考文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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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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