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原则的规定。
一、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无论是将行政许可理解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还是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亦或是解禁与赋权的统一,行政许可都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人是社会的细胞和要素。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一再表明,一个社会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发展潜力,最关键的是要看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否能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个人的任何行动都需经许可后才能行动,这个
社会肯定缺少发展的内在活力;相反,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就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保证社会物质财的增加,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一个发达的文明社会必然是其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得到极大发挥的社会。行政可具有双重性,合理设定,可以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为个人施展才智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相反,设置过多过滥,或者不合理,必然抑制个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影响其聪明才智的发挥。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政府行政管理最必要的,应将其限定在限制和影响公民权利和自由最低限度方面,更不能造成事实上遏制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近年来个别地方曾发生过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竟要检查申请人的处女膜,以确定其是否有婚前性行为,不让检查就不准登记。这是荒诞的,是对公民隐私权的粗暴侵犯。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必然导致其超越既有的约束和限制,而人是社会中的人,必须与他人共同生存生活。这就需要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设定,很多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直接需要。对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如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以及使用,机动车的驾驶等,不仅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是应当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否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四、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历史。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人类本身不仅单纯从大自然那里获取了维持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而且改造了自然。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对自然界的开发不断加大,从而导致自然生态不平衡问题,各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如水源污染、矿产资源枯竭、野生动物灭绝等,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在此情况下,人类开始认识到人与自然的相互依赖性,强调对自然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此,通过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设置采矿许可、狩猎许可、排污许可等,以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因此,设定行政许可,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