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及被告1杨某系邻里关系,邢某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北路X号楼203室,被告杨某居住于303室。被告2朱某和杨某系母女关系。
2017年6月4日,被告杨某所居住的303室因为厨房净水器故障发生漏水事件,导致301到303室走廊积水,原告所居住的203室多个房间发生漏水、电路短路等情况,原告所居住的203室受损严重。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律师意见】
一、被告1杨某家中漏水导致原告邢某承受损失是既定事实,被告1杨某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被告2朱某和杨某系母女关系,为该房实际拥有人,朱某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显示登记地址为该院303房间,也应当赔偿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阶段】
庭审中,被告杨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承认是自己房屋漏水造成了原告邢某的损失,同意赔付,但是在赔付金额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异议。
根据北京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原告邢某损失价格评估为19241元,被告只认为其中的5237元,其余12366元,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争议。
就争议部分,耿昕律师代表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展开辩论。
【最终结果】
法院对案件审理之后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被告2朱某为房屋实际居住人,朱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1杨某自判决生效后七日之内赔偿原告邢某各项损失共计10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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