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C优秀课题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研究新浪财经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19)

出处:《证券市场导报》2020年第3期

摘要:我国应以系统化思维完成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体系的设计落地。借鉴境内外失职行为规制经验,本文构建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的管理架构,推动失职行为的分级分类管理,并重点建立并完善信息治理共享机制、任前审查与离任审计机制、容错纠错与问责机制、行业统一责任追究机制、道德风险防范机制。这将加快推动失职行为管理工作走向常态化与闭环化,以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推动证券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

课题负责人:李筠。执笔人:吴加荣、李燃、苗家伟、周文威,均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

一、问题的提出

打好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打造一批高质量的投资银行及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我国证券行业在全面对外开放中应对挑战的能力,都离不开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因此,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研究,微观意义上能通过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快推动市场经营主体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构建防范失职行为风险向机构传导的防火墙;同时也为当前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有序推行、打造诚信合规尽责的从业队伍提供了机制保障,以个体的勤勉尽责与合规执业助推机构的合规经营水平提升。宏观意义上,通过完善证券行业失职行为信息共享及责任追究机制,降低从业人员因素导致的行业风险水平,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树立全行业职业道德体系与合规执业文化,推动证券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概述

(一)履职行为概述

履职行为的字面意义即指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行为,这首先强调职责本身的强制性,确定了履行职责是责任主体的一项基本义务;其次,这一概念从行为角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自身的主动性,即需要责任主体通过完成符合要求的举措完成对应义务;再次,履职尽责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受到全社会及各行业的主流意识、价值观及舆论约束。因此,履职行为具有义务性和道德性两个属性。

义务性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两个维度。忠实义务旨在防范责任主体从事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强调责任主体必须在工作执行过程中杜绝私人利益的不当影响,忠实于更上位的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等;勤勉义务则强调责任主体在业务活动中必须具备相应的勤奋与审慎水平,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与能力,并正当行使权力。[1]

道德性主要体现为共性职业道德与个性职业道德两方面。共性职业道德是全社会通行的道德标准,如爱岗敬业、廉洁保密等;个性职业道德往往具有较强的行业属性,是各行业从业者在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的行为准则或规范,俗称“行规”,具体到证券行业表现为对未公开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投资建议发布应当公正公平等。[2]

(二)失职行为的概念界定

从业人员行为应当同时具有违规性、责任性、主观性、负面性这四个特点,方可被认定为失职行为。其中,违规性是失职行为最主要特征,也是构成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的前提条件;责任性是构成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体现为失职行为的判定必须有相应的问责程序,并以责任认定结果作为依据;主观性明确了失职行为的发生是当事人个人原因或主观意愿造成的;负面性则指失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利后果。

三、境内外有关失职行为规制的实践与启示

(一)境外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规制机制

1.证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长效管控机制

2.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在美国证券市场,SEC与北美证券监管协会(NASAA)共同构建了IAPD(InvestmentAdviserPublicDisclosure)项目及网站,旨在允许投资者查询证券监管部门与各州注册的投资顾问单位信息。借助IAPD项目的经纪人信息检查机制,投资者可以获取经纪公司所有权、历史延续、合并收购情况、运营许可、仲裁裁决、监管记录等一系列信息,并可以进一步查询具体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行业准入考试情况、近十年就业数据、涉及客户纠纷及监管记录。[4]此外,FINRA还在技术层面构建了面向会员单位应用的会员注册信息中央数据库(CRD),作为经营机构的信息报送、存储平台(2019年6月已升级为WebCRD),致力于让会员单位等机构能够更为便捷地履行监管报告及合规义务。[5]该数据库被定位为一个在有限范围内使用的安全系统,只有获得FINRA访问权限的公司和监管部门才能使用。[6]

3.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追责机制

4.证券经营机构对人员失职行为的管控责任

在香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报告义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在汇报从业人员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外,还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汇报“怀疑有任何该等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事宜发生”的情形,并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汇报及时性、材料充分与否有着严格要求。例如:在2015年,针对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前交易员MasashiYonezawa在公司风险管理系统输入虚假记项以隐瞒对应交易的真实风险水平及亏损一事,香港证监会不仅对该交易员处以“禁止重投业内30个月”的监管措施,还针对野村国际在此过程中“没有及时汇报一名前交易员的重大失当行为”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处以450万港元罚款。[8]此类举措是基于经营机构汇报对失当行为管理及后续监管调查的显著影响,即证券经营机构行为与从业人员失职行为乃至“带病流动”之间的紧密关联,凸显证券经营机构在管控防范从业人员失职行为中的主体责任。

(二)境内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机制

1.银行业管理实践

银行业目前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特别是2018年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标志着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管理逐步走向体系化、规范化。该《指引》确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定期评估、长期监测、不定期排查及不当行为举报机制,建立银行评估报告报送及整改机制。

在信息共享方面,2015年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提出在银行业内建立由银行监督部门组织开发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处罚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等,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由银监会收集、管理,并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进行系统内信息查询。关于信息报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报送并更新数据,实现对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动态监测,同时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关于信息应用场景,在招录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2.律师行业管理实践

律师行业是我国较早实行行业自律与从业人员管理的行业。目前,律师监管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证监会、律协等多主体共同实施,其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从业资格核发及管理的首要部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对证券业务中律师执业行为进行专项监管,律协则在司法部的监督指导下对会员律师予以行业自律约束。

3.会计师行业管理实践

四、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体系设计

当前,我国要借鉴系统化的思维方式来完善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体系的设计落地。以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架构为基础,围绕失职行为分级分类管理这一核心,重点建立并完善信息治理共享机制、任前审查与离任审计机制、容错纠错与问责机制、行业统一责任追究机制、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最终形成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理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快推动失职行为管理工作走向常态化与闭环化。

(一)管理架构

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管理主体则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管要求对从业人员的执业合规性及履职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开展失职行为的预防、监控、检查、问责、上报等具体工作。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由于失职行为涵盖内容较多、涉及对象较广,故有必要从行为认定、处理、应用等各方面实施失职行为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1.分级分类认定

按照失职行为业务属性,将失职行为划分为违规执业失职、特定业务领域失职、管理失职与其它失职。

(1)违规执业失职,是指发生《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法规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执业行为,多与从业人员自身执业合规性有关。例如: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特定业务领域失职,是指在某个证券细分业务领域发生的失职行为及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业务属性。具体分类标准示例如表1所示。

(3)管理失职,主要针对各级管理人员。依据对象职责权限大小,管理失职可以划分为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主管责任适用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中层管理人员在其分管范围内的失职;领导责任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行为。

(4)其他失职,即除执业行为、特定业务、管理以外其他方面的失职行为,如违反组织纪律等。

2.分级分类处理

一般而言,在经营机构内部可以使用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两种,组织处理通常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主要包括扣减薪酬、内部罚款、降低工资等级、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对照前述的分级分类认定,证券经营机构对失职行为的内部处理也应根据失职行为的类别、严重性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做到精准管控。

3.分级分类应用

在证券经营机构内部完成对失职行为的处理后,可适当扩展此类行为信息的应用范畴,构建分级分类的应用场景,发挥失职行为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行业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应用价值,包括从业资质管理、信息分类查询共享等。

(三)管理机制设计

1.信息治理及共享机制

首先应以失职行为信息为切入点,构建“执业行为信息”逻辑框架,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并扩大信息场景化应用范围。

(1)完善“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库”的信息治理框架

在此框架下,失职行为信息是隶属于从业人员执业信息库的子项,因此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的信息规范、采集管理、公开查询等均须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诚信档案数据库的要求执行。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管理、监督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诚信档案数据库)。作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失职行为信息库的牵头管理主体也应当是证券监管部门,通过政府公权力与行业主管机关的介入将失职行为信息纳入监管,以确保失职行为信息统一管理的强制力与规范化。

(2)完善失职行为信息共享查询机制

①共享应用场景

信息共享应用场景应当包括任前查询、追责查询、失职信息更新上传、跨行业查询、本人查询等,具体如表3所示。

②共享方式分级

③共享内容分类

实施失职行为信息按业务分类查询,当发生特定业务领域失职时,如某从业人员在投行保荐方面发生失职行为并由所在任职机构记入诚信档案后,该从业人员日后在应聘其他经营机构的投行类职务时,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到其投行方面的执业信息及失职行为记录。如果该从业人员应聘经纪业务等其他岗位时,用人单位仅能查询其在经纪业务等方面的行为记录,而无法查询到其在投行方面的失职行为记录。通过这种分类查询机制设计,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业人员隐私及经营机构商业秘密。

2.任前审查与离任审计机制

(1)任前审查

全行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证券从业人员任前审查标准与工作指引,并将失职行为的核查作为必选动作纳入其中,以突出其约束作用。

对于失职行为人员的审慎录用,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出于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充分保护,就尚未触发“市场禁入”“取消职业资格”等从业限制强制措施的失职人员,不宜进行强制限制录用;二是聘用失职行为人员的风险自担,即将是否聘任失职人员的自主选择权交由各证券经营机构,如所聘任失职人员后续再次发生失职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并可能涉及到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及聘任机构的责任认定,充分体现人力资源“自主选择、风险自担”的市场化配置原则。

(2)离任审计

将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失职行为纳入离任审计是对失职行为日常管理结果的事实确认和补充追认。一方面,失职行为管理应当是证券经营机构对人员管理的常规性工作,离任审计发生在该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辞任、免职等时点,是对其既往失职行为的再次确认;另一方面,离任审计是对管理者履职情况的全面“体检”,可以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排查,对于过去尚未发现或受制于当时条件难以认定的失职行为,可以在离任审计中得到有效的补充和追认。

3.容错纠错与问责机制

“容错纠错”最早见于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并在2018年《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得到明确。本文认为,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的认定应当充分吸收并借鉴“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严格把握失职行为管理的“度”,避免出现因失职行为过度管理而导致的矫枉过正局面,进而影响证券从业人员、经营机构乃至整个行业的创新活力。有关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的流程如图3所示。

在问责过程中,应合理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容错纠错范畴,如确定符合容错纠错标准的,必须在企业内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让容错纠错得以公开、公正进行,防止容错纠错机制成为违法违规行为免责的“庇佑所”。公示结束无异议则终止问责程序,不再进行失职行为的认定。

诚然,容错纠错应当包括“容”“纠”两个方面,容错不纠,亦为失职。因此还需要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错误、弥补过失、尽可能降低损失或不利影响,将当事人引导到正确行为的良性轨道上来。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当事人纠错设置一定的考核期,如在考核期内当事人仍然无法改正错误或弥补过失,甚至屡错屡犯,则应当重新启动失职行为的问责调查程序。

4.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从业人员被认定存在失职行为的,在完成问责程序后,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内部责任追究与行业统一责任追究两个方面,尤其在当下证券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的背景下,行业统一责任追究的必要性更为突出。

(1)监管处罚责任追究

(2)高管及核心骨干人员责任追究

根据《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有关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论是否离开企业,都要对所做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承担责任。鉴于证券经营机构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机构的经营决策、风险管控具有重要影响力,故证券行业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可以实施责任追究“终身制”,即使其已调任其他岗位、辞任或退休,仍应当由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原任职机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亦可参与。

(3)跨机构责任追究

①失职行为问责认定发生在当事人离任前并经当事人确认;

②失职行为是否触及监管处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③失职行为是否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④其他监管部门认定有必要开展跨机构责任追究的情形。

满足上述任一条标准的,自律组织应当支持原任职机构的责任追究诉求。

(4)经营机构责任追究

行业统一责任追究不仅包括对从业人员个体的责任追究,还应涵盖对经营机构的责任追究,以更好地规范约束机构行为。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证券经营机构录用失察。证券经营机构聘任曾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后,其后续从业期间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并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受到监管处罚的;

③证券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问责不当,包括对失职行为当事人的问责程序不合规、未经当事人签署确认直接问责、问责标准过严或以人员问责实现机构责任转移等情形,且被当事人申诉的。

5.道德风险防范机制

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具有违规性,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予以约束,但这种强制力措施多为事中或事后手段,尚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化解失职行为产生的动因。结合前文所述,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履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是否失职的重要标尺,因此,可以考虑从职业道德层面建立失职行为的风险防范机制。

五、完善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失职行为管理法规体系

应在总结失职行为管理的实践经验及现实困难基础上,从系统化、全流程的角度出发,制定单独的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制和规制手段,推动失职行为管理规范化。合理确定管理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证券经营机构的主体作用,由证券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统筹牵头管理,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失职行为的预防、监控、检查、问责、上报等具体工作,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导向,设计完善失职行为管理机制,做到合理精准管控。

(二)完善失职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为统一管理要求,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明确失职信息的类型、标准、报送要求、报送途径等内容,以提高失职信息收集统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同时区分失职行为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确定信息查询方式,在完善“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信息查询方式的基础上,大力丰富“依权限查询”场景,加快建立查询系统平台,提升失职信息共享的便捷度。充分评估经营机构未公开信息与从业人员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采用技术和法律双重手段,防止信息查询权限滥用。

此外,建议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建立跨行业人员失职信息的查询和共享机制,同时打通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便于金融机构全面甄别从业人员背景,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控,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三)健全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明确从业人员任前审查标准与工作指引,将失职信息核查嵌入到录用流程中去,明确审查所需的资料、形式及内容,从而充分发挥失职信息的规制作用,守好“入口关”。同时,建议将失职行为纳入离任审计报告的必备范围之内,对于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建议增加离任审查要求,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发挥离任审查的威慑作用,促进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把好“出口关”。

(四)构建行业统一的责任追究机制

从业人员从原任职机构离职后被发现存在失职行为的,原任职机构可以向行业自律组织发起责任追究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律组织应当启动调查程序或者要求该从业人员现任职机构协同原任职机构开展调查及内部问责工作,确保失职人员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当前,协会已设立举报、投诉机制,可以考虑建立专项对接协作机制,拓宽和畅通沟通渠道,弥补责任追究漏洞,从而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度,促进从业人员合规执业。

(五)加强证券行业文化建设

以“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要求为基础,细化行业文化建设指引,明确方式路径、阶段安排和工作重点等实施方案,不断丰富文化建设着力点,逐步营造助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文化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刊物在行业文化建设中的宣传阵地作用,利用自媒体提高行业文化宣传的传播效应,推动形成长期性的行业文化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凝聚力、认同感和道德水平。

[此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2019年度优秀课题“证券从业人员失职行为管理研究”(2019SACKT048)改编]

参考文献:

[1]贺媛媛.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2.

[2]王易,邱吉.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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