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多家大数据公司被查,网络爬虫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
随着爬虫行业竞争越发激烈,一些公司开发出的爬虫产品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强大,有的爬虫产品可以直接将现金贷平台上用户的放款额和风控数据爬出来,有的爬虫产品可以增加APP的虚拟访问量,有的爬虫产品连央行的征信报告都能爬,当然最火的爬虫产品是对通话记录(运营商数据)的爬取,这款爬虫产品之所以得到青睐,完全是因为通讯录可以伪造,而通话记录(运营商数据)则更加可靠。
爬虫,本身作为一种技术,是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上述的爬虫产品,显然是存在刑事风险的,一不小心就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网上流传着关于爬虫技术程序员的段子:
爬虫爬得欢,监狱要坐穿;数据玩得溜,牢饭吃个够!
这两句魔咒不是空穴来风,就目前公开的判例来看,网络爬虫公司可能构成以下多个罪名。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如同业爬虫
同业爬虫是一款专门爬取现金贷数据的产品,只需要提供其他现金贷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爬取用户的所有信息,如基本信息、绑定银行卡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贷款信息、还款记录、理财信息等。而公司一旦使用了这款爬虫产品,便无需做风控“别人放多少,自己就放多少”即可。
然而,这款爬虫产品看似很讨喜,实际却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刑初924号刑事判决书
2、温岭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1刑初133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知被告人陈某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受陈某2指使予以帮助获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2作用较被告人陈某1相对较小。被告人姜某、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
2.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8)川342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
德昌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
德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意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全国首例爬虫行为入罪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38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宋某、侯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惩处。
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二种类型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营,后果严重的行为。
类似判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书
五、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325号
案发后根据对“窝窝电影网”网页客户端进行的司法鉴定,尚存有效链接的影视作品共计308部;经对“窝窝电影网”服务器端进行的抽样司法鉴定,尚存有效链接的影视作品共计203部,该有效视频的点击量总数为3,846,189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为发行)大量他人影视作品,非法经营额达53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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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专注于金融犯罪、非法集资、套路贷犯罪、贷款犯罪。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力求以专业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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