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用工方与职工之间就会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是用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的法律关系。规定了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表面上看是在劳动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本质上是造成了劳资双方严重损害。特别是对劳方的严重损害。既然资方用工有那么多风险,那么资方也会趋利避害的,我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来甩掉风险,我也可以采用机器人,采用不用工人的方法来实现规避风险。从而在实质方面损害了劳方的利益,也不能够促进社会的就业。
有关工伤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没有进入工作场所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事故也属于工伤范围,这不是一种无名之灾吗?因病死亡也属于工伤,这不存在在胡扯吗!
在仲裁中、诉讼中的有关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一些合理因素,但也有举证责任倒置扩大化的倾向。
有关职工的工资平均标准以及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的标准也纯粹在胡扯!
有关职工的平均工资,将职工在一定时期加班加点补贴奖金的所有数额全部加在一起了,那么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视作空气了。这不是在坑人吗!
什么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纯粹在胡扯!这个平均工资标准,即使体制内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也达不到!怎么总是在睁眼说瞎话!
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合同到期后权利义务就已经完毕了。怎么还有个补偿?补偿个鬼!纯粹胡扯!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及聘用律师订立了劳动合同,就要做好准备需要承受这些风险也包括这些不合理的风险。尽管这些风险是不合理的风险,但是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也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与履行了。法律这些规定不合理的地方就能够看出这个法律不是一部公正、公平的好法律。没有办法,即使是一部恶法也要遵守的。
我们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现实往往是相反的,我们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内的全体雇员之间是最不讲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是吗?
律师事务所与雇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一回事,履行劳动关系又是另外一回事。双方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的,也是同时的。
实习律师在律师所的法律定位就是劳动者。实习律师在律师所的义务就是给律师事务所提供约定的劳动,从而可以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至于你是否学习法律职业技能,那并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义务。那只是你自己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与实习律师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愿,劳动合同才能够有效。
双方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愿,劳动合同并不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
现在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绝大部分是双方非真是意思的表示,应当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实习律师在执业前应当实习期满一年,并经过当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要求。
我觉得这个律师实习制度真是劳民伤财!只有形式,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这个规定太不合理了。既然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了,具体运作应当交给律师事务所来帮助完成如何实践操作了。也不应当再由大人们来操心了。你一直抓住权力不放,又不能够做出任何有实际意义的事,就是官瘾没有过的够!
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的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但是这里边存在一个问题,当在三年以内的执业律师,非常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照顾他,但是过了这个期限就要展翅高飞了。我觉得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应当订立长期劳动合同才能够解决这个难题。最少订立六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实行附条件制度。合同满期实行的是一种工资标准,提前解除合同是另外一种工资标准。年工资区分为月工资与年底总工资;本月工作完毕,下个月中旬发放本月度工资。只有制衡,才能够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