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数据数据法律网

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该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该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案情介绍:

一、2013年5月,王仁岐发起设立长春市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中汇公司”),詹志才代王仁岐持有中汇公司10%股权,王仁岐为实际出资人。中汇公司召开股东会,明确詹志才所持10%股权为代王仁岐持有,中汇公司向王仁岐出具股权证书。

二、因詹志才与刘爱苹纠纷,长春中院冻结登记在詹志才名下的中汇公司的10%的股权。王仁岐提出异议,主张10%股权为其所有,长春中院驳回王仁岐的执行异议。王仁岐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中止执行诉争股权。长春中院认为:依据协议王仁岐系1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立法本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而刘爱苹申请执行诉争股权的行为并非商事交易行为,因此不适用该法律条款规定。故以(2014)长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下称“16号判决”)停止执行上述股权。

三、刘爱苹向吉林高院上诉,请求撤销16号判决。吉林高院认为,外观主义原则是判断股权权属的基本原则,中汇公司名义股东为詹志才,代持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不影响对诉争股权的强制执行,故以(2016)吉民终35号民事判决(下称“35号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王仁岐诉讼请求。

四、王仁岐不服吉林高院35号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诉争股权为王仁岐所有,并停止对诉争股权的执行。最高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王仁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记股东之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并据此作出判断。

本案中,王仁岐与詹志才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已经一、二审法院认定真实有效,但其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基于上述原则,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所以,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仁岐的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总结:

一、作为显名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一般债权人),在隐名股东对诉争股权主张所有权时,能否执行到款项?

第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隐名股东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需承担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由该隐名股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在此阶段一般债权人是一个防守者,需要考虑怎样排除隐名股东的各项证据的证明力。第二,关于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第三人”的范畴?无论在学术观点还是实务判例中,均未有统一结论,但正如本文所检索到的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所以,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综上,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强制执行。

二、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此时隐名股东作为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案涉股权并确认其对所有权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及商事裁判规则中的外观主义及对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对隐名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股东因股权转让协议已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此时该案外人就涉案股权仅享有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故该权利不足以排除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诉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其次,关于本案能否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问题。王仁岐申请再审主张其为案涉股份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查封。就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与外观权利人的关系问题,前文已经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而《民事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是被执行人将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出卖给案外人的情形,买受人得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有四点:一是签订买卖合同,二是支付全部价款,三是实际占有财产,四是未经登记的过错不在于买受人。本案系代持股权引发的争议,并非买卖交易,不适用该条款,即使参照该条款的规定,王仁岐将自有股份登记在詹志才名下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要件的第四项,即买受人对未经变更登记无过错。故本院对王仁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王仁岐与刘爱苹、詹志才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

延伸阅读:

1、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案例一:《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黑龙江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连龙粮贸易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2、显名股东因一般债务纠纷被申请执行其所持股权时,隐名股东排除执行措施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张明梁与张晓文、张明荣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417号】

3、对善意的第三人而言,名义股东是其所持股份的责任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而实际股东依据其实际出资人身份主张排除对诉争股权的执行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叶鹏智与崔敏健、广州市湛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郭福彬、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6民终8101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101号】

4、股东因股权转让协议已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该案外人就涉案股权仅享有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该权利不足以排除显名股东一般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四:《杜玉良与张国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7051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虽于2013年即与原审第三人刘永青约定收购涉案股权且已经向其支付了对价,但因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上诉人就涉案股权仅享有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该权利因上诉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故上诉人关于解除涉案股权的强制措施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责任不在其自身,首先,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其次,上诉人作为股权收购方在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亦应积极主张合同权利,其怠于行使合同权利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再次,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刘永青的合同履行问题亦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正当事由。故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THE END
1.法学首页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index/id/MzAwNDAwNTCwNCACAAA/page/1.shtml
2.一文详解民事诉讼管辖诉讼帮帮忙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24300
3.打民事官司有什么要求?打民事官司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您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想要解决什么问题(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什么、相应的理由是什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http://www.sdcourt.gov.cn/jningzy/384761/384762/384764/31355261/index.html
4.学民诉法心得体会9篇(全文)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法,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研究。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https://www.99xueshu.com/w/filed21qm441.html
5.法律导航网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中国法律服务网 司法部官方网站,请律师、办公证、找调解、寻鉴定 https://www.fldhw.cn/
6.律师证怎么查询一种方法是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一种是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的中国律师网进行查询。取得律师资格证后,经过实习,由司法行政推荐阳泉民诉法专业平台律师团队,可在线咨询 严选律师 严格认证 · 平台监督 平台律师团队 咨询律师 律师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1W+人阅读https://m.66law.cn/laws/150201.aspx
7.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app免费下载4. 更新功能后可一键复制有关条款、好几个法律条文、公文,并把中国法律服务项目、实例、法院判决书发给特定手机联系人适宜法律技术专业者(侓师、法律专家学者、法律工作人员)及其法律从业人员(法律专业的学生、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报考)快查法律法规数据库系统法律合集。法律类别一览:国际公法、行政部门及行政诉讼法、https://www.duote.com/android/1067654.html
8.中国政府网权威网站法律网站110法律咨询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律师在线咨询、法律法规查询、点对点法律咨询解答、在线案件委托。劳动合同律师、婚姻法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等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 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援助 http://www.12348.gov.cn 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2348 学法网 http://www.xuefa.com/ 民法试题讨论 ,民法题库 , 民法测https://m.lawfaq.cn/lawsite/20-3-235-1.html
9.民事证据法法规汇编(2020年版)研究成果业务研究《民诉法解释》第104条I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II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https://www.lawyers.org.cn/info/28f461eee63241dbbfa36004583ac619
10.人大常委会通过民诉法修正案增公益诉讼内容据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详细】 公益诉讼主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https://www.cnr.cn/news/201208/t20120831_510804366.shtml
11.国际经济法网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婚姻登记纠纷。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婚姻关系确认之诉解决,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 1、婚姻法第八条是关于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规定,婚姻关系确认之诉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确认婚姻关系之诉也是落实该条规定的需要。否则,对于涉及婚姻法https://ielaw.uibe.edu.cn/lfjy/8013.htm
12.新法速递官方首次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解读与观点】原《民诉法》规定的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允许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提供制度依据,更加适应现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并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42504343012617
13.司法考试自助排档.·合同法·公司法 .·刑诉法·民诉法 .·行政诉讼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宪法·更多 《排档·司考通》 订单查询 免费下载:法律网快 月最佳人气:美眉版 ·螃螃· 月最佳人气:靓仔版 ·piof· ——网站合作—— 新起点司考培训学校|启明法律图书网|九洲光华司法网|司法考试培训网|浙江知识产权网| http://www.fl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