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原告?到底谁是原告?法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流浪猫绊倒投喂者

2024年6月,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8100万元的对价,从原告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处并购了团风某水库的清淤工程及疏浚料综合利用项目。依据并购协议,双方商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来完成项目转让款的交割。然而,在尾款2000万元的支付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导致原告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保全措施。

案件一经受理,承办法官团队便立即投入到了对案件卷宗的细致研读中,并迅速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鉴于原、被告双方均为本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如何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成为了审理此案的首要考量。

在被告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后,该公司主动与法官取得了联系,表示为避免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未知隐患,他们于2024年10月15日与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进行了多次磋商,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剩余的2000万元尾款将于2024年11月18日支付1600万元,剩余400万元则于2024年12月18日支付完毕。此后,被告公司如约按时向原告公司支付了1600万元的尾款,并额外支付了2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然而,在法官联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核实案情时,却意外得知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的诉讼毫不知情,并坚称公司并未提起过任何诉讼。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案件陷入了迷雾之中。

那么,真正的原告究竟是谁?这起诉讼是否涉及虚假诉讼?为了解开这些谜团,承办法官对繁杂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一梳理和分析,并向各方进行了核实。经过深入调查,法官发现原告公司目前的两名股东(分别占股65%和35%)均为法定代表人的亲戚,而那份引发争议的《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占股35%的小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并且已经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占股65%的大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协调沟通后,原告公司最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过全面分析和审慎判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并不涉及虚假诉讼,因此同意了原告的撤诉申请,并解除了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法官说法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核心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民事诉讼各环节,常见的虚假诉讼包括:

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离婚诉讼中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与民事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被查封、冻结财产的优先权,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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