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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同业竞争,无非是区分各种资本运作方式,解决两大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边界(包括股东、亲属、比例);二是竞争程度边界。
一
1、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2、同业不竞争
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在资本运作中,将产业进行人为的不断细分,解释为同业不竞争,较难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二
同业竞争核心的法规及适用情况如下:
注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已废止,实践中仍具有指导意义。
注3: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发布后,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标准更加透明,也更便于各方参照与操作。
三
四
总结分析
1、主体范围
(1)全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甚至重大影响)的企业。
(2)考虑业务起源及关联性是否清理: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其控制的企业,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执行。
(3)一般无需清理: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其控制的企业,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执行。
(4)考虑实质影响程度是否清理: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特别是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纯财务投资者一般无需清理)。
(5)考虑实质影响程度是否清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另外需考虑《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
2、同业竞争程度
(2)不能以细分行业、产品、客户、区域等解释同业不竞争。
(3)竞争不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供应商等因素。
3、资本运作方式
(1)新三板:没有比例限制,但需要存在确实目前无法解决的原因,且承诺的措施切实可行即可。
(2)并购重组、再融资:需要有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承诺解决。
(3)IPO:理论上申报前清理各种形式同业竞争,对于实质不属于同业竞争的行为可以解释,一般不接受承诺。
科创板虽然开了一定口子(30%),但前提是确有存在必要,且不对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且不管如何对上市皆有影响,建议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