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司法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律协各区市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打好高效青岛建设攻势攻坚战,实现青岛律师行业跨越式发展,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印发《关于规范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律师协会
2019年9月3日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一、为了保障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我市律师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青岛市(含区县)注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含分所)。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采用不当竞争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商业信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为条件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包括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等)或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或者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可以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帮助委托人达到不当目的,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七)为争揽业务、低价竞争而采取不当手段获取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有关条件;
(八)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或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或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十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十二)擅自或者非法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特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十三)利用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服务对象;
(十四)采用承诺给予客户员工、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十五)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可能被认为利用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司法公正的内容;
(十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不当竞争的情形。
四、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六、建立不当竞争行为警示约谈制度。不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市联络组负责约谈有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不当竞争问题。约谈可视情况实行内部约谈或者公开约谈。
(二)被约谈人应当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七、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整改且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建立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经调查属实拒不改正的不当竞争行为,由市律师协会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诚信档案和投诉、不良行为档案;不当竞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本办法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