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盼盼屈三头马旭漆加伟李海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赵慧斌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姚盼盼、屈三头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70149.9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户名:鱼台县财政局;帐号:15×××15)。二、驳回原告姚盼盼、屈三头对被告漆加伟、李海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77元、原告姚盼盼、屈三头负担606元。
审判长:肖丙文
书记员:刘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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