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要充分依靠群众,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决定。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让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
(三)注意工作方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找出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又符合法律政策的解决方法;要有耐心,向农民群众宣传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不可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细节问题、特殊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⑴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⑵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⑶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⑷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的问题
(三)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处理
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城市户口(原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支持其自愿交回承包地并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自愿放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五)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法给予解决。
(六)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承包地的处理。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义务兵,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关系已迁出,仍具有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在1998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直未享有城镇居民社会生活保障的,应保留其承包地。
(七)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具体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责任,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